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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应明确细化各部门监管范围

2014-07-03 来源: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部分委员和代表认为,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职能衔接上存在漏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修法时应明确细化各部门责任,实行监管责任终身制。
 
       分段监管权责不明 农产品、食品管理边界待明晰
       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说,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采取了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职能衔接上存在漏洞,容易出现相互的推诿和监管的空白地带。
 
       对此,董中原委员建议,应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制定规则、实施和指导地方监管的唯一、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如果边界不清,就可能出现重复监管或者检测的空当。”蒋巨峰委员认为。
 
       不少委员指出,修法时应做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刘振伟委员认为,“我们过去的管理体制是分段管理,当然现在有一些整合,但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界限实践中不是很清楚,管理的边界也不是完全清晰。”
 
       洪毅委员说,第一章第2条中只是把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纳入了食品安全的范围,没有把食品安全的源头环节纳入进去,只是提出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期产品,也就是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管理,按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来监管的,没有将两部法律有效地衔接起来,统筹考虑。
 
       落实地方官员责任

       实行监管责任终身制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邵宁说,这次修改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大对政府的追责。“如第141条之后基本都是新增加的内容,政府要做的工作很多,风险也很大。”“在保障食品安全的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责任在行业规范、行业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的监管。”政府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也要承担起责任,要实行监管责任终身制。“在昨天的审议中,梁胜利委员指出。
 
       苏晓云委员认为,应强化责任追究,地方的行政长官应该对地方的食品安全负全责。”当然不只是一个主要领导负责的问题,管理单位、生产单位、执法主体该负什么责任,都应该明确,应该强化。“草案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但白志健、黄润秋等多位委员认为仍然不足以震慑违法企业,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赵静建议取消罚款最高上限。
 
       基层存在监管盲点

       宜建立由下而上的问责制
 
       罗亮权委员说,不少生产经营者见利忘义,加之地方政府和部门监管脱节不到位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一大公害。”建议省、州、县都要建立一支食品安全执法队伍,有人专管查处工作。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在执法中有失职渎职的,也要追究食品监督部门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任茂东委员在就食品安全法所做的调研中发现,部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三重三轻“的问题:”重审批轻管理,重形式上的检查轻实质的检查,重罚款轻服。“为此,任茂东委员建议,建立由下而上的问责制。”应增加规定,消费者或者其委托人、或律师有权追究管理者的民事责任。不仅追究企业的责任,同时追究监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龙超云委员说,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建议将修订草案第6条第一款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基层政府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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