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说明,针对“规定”提出监管、执法、审核等五项说明。其中包括按照规定如何处理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共性与个性的问题;如何进行委托执法的问题;如何授权执法的问题;如何进行案件核审制度的问题。另外,对执法文书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说明。
据悉,为适应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需要,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建立统一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在原国家食药监局令第1号《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国家食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规定”,“规定”于2013年7月开始起草工作,3月14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规定”共八章六十一条,主要对适应机构改革需要,满足适用性要求、解决执法实践难题,增加规章可操作性、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接,对办案有关环节制度更新等方面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