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制药企业(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取物剩余残渣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赣食药监药化生产〔2013〕21号
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制药企业(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取物剩余残渣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决定对全省范围内制药企业(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提取物剩余残渣有关情况(见附件)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有关企业务必如实填报,请各设区市局加强督办及汇总,并于2014年2月25日前将调查情况统一报省局(制药企业报送至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报送至保健食品监管处)。
特此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