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报刊刊载医药广告管理。其中,强调要充分发挥广告审查员的作用,认真执行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未经广告审查员审核的广告不得发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报刊刊载医药广告明确提出4点要求。
一是切实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通知要求,各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执行报刊发布医药广告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制度,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不得为经济利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因广告经营方式的变化放松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及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保健用品等广告审查出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的查验工作,对无出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不全、不符合审查批准内容或不符合发布规定的广告要坚决禁止发布。广告审查员应主动查阅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监管信息。
二是清查整改变相发布医药广告行为。通知要求,各报刊出版单位刊登广告须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登广告。新闻采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经营或代理本单位的广告业务,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等报道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方式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发布有关该商品、服务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广告;不得以普及科学知识、专家咨询宣传等名义,介绍推销药品、保健食品以及推荐医生、医疗机构。
三是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通知要求,各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广告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广告审查员的作用,认真执行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未经广告审查员审核的广告不得发布;社长、总编辑要对报刊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切实承担责任。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及不良广告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广告发布产生严重问题的,报刊主管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四是强化违法广告管理的协调配合。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报刊医药广告内容的审读,对有关部门监测中发现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导致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报刊出版单位予以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对整改成效不明显的媒体提请工商部门停止其广告发布权。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助工商部门查办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报刊出版单位,进一步完善与工商等部门对违法广告举报的移送程序,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