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莱芜市经营保健食品现场核查细则》,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营保健食品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莱芜市食品许可管理系统规定的程序办理。原《莱芜市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暂行)》(莱食药监发〔2013〕30号)自行废止。
《莱芜市经营保健食品现场核查细则》共分10项,其中关键项为5项,一是具有保证所经营保健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卫生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储存制度、出库制度(无库房可不查),检查执行落实情况。二是严把产品质量购进关,严格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并索要产品批准文号、检验检测报告书。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厂家、供货商(购货者)及其联系方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进货时间等,应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票据。批发企业应建立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销售信息。三是保健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建立健康档案。四是具有与所经营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仓储面积,布局合理,环境清洁。在药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经营保健食品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专柜(橱)摆放。五是经营的保健食品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质量安全的规定要求。
一般项为5项,分别为:一是配备专(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食品药品或者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经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二是保健食品经营人员应参加保健食品相关知识的培训。三是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具有防尘、防虫、防鼠、防潮、通风、照明等设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25米以上距离。不应有病媒生物(如蟑螂、蚊、蝇、鼠)的滋生。三是广告宣传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夸大或以专家、患者名义进行非法宣传。四是库房设置须符合保健食品储存要求。仓库地面平整,无污染源;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通风、防尘、防虫、防鼠设施;保持保健食品离墙、离地存放;具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库房须实行分区色标管理,并有明显标志。划分待验区(黄色)、合格品区(绿色)、不合格区(红色)。
10个检查项目中,关键项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不合格小于或等于2项,结果评定即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