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办〔2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农村地区食品消费安全,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按照标本兼治、先行治标、重在治本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村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实施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夯实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基础,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针对农村食品市场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执法行动 各地要
近日,日照市岚山区2014年11项民生项目全面启动,保健食品示范创建列入岚山区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内容,岚山区分局选取30家不同业态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直营店、专卖店、兼营保健食品的大药房,全面推行经营示范创建工作。 示范创建按照统一专区标识、统一承诺公示、统一购进验收台帐、统一建立电子档案、质量管理员统一培训的五统一要求,对示范创建企业的经营主体、场所布局、索证索票、登记记录、经营设施、人员管理6大项14个小项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是利用山东省保健食品电子档案系统建立了岚山区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电子档案信
近日,河北省出台了《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受理食品药品举报案件的奖励。 《办法》对举报的适用范围、途径、受理期限、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奖励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药品(含中
什么是膳食指南?是以良好科学证据为基础,为促进人类健康,所提供的食物选择和身体活动的指导意见,它是从科学研究到生活实践的科学共识。制定指南的初级目标,是为了满足人体营养需要,预防营养缺乏病的发生,叫营养目标。第二层次:随着生活经济的发展,主要目标是引导食物消费、食物生产,并保证食物多种多样和平衡膳食。最终目标: 目前膳食指南在目标上逐渐完善和丰富,从而实现引导消费、种植和生产,满足人体充足营养需求,保障营养平衡,提高生活质量和身体素质,预防缺乏和过量, 保持平衡(如能量、脂肪、胆固醇、盐等)预
1989年首次发布《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是中国营养学者首次把科学理论转化为对居民营养实践指导的标志,该版《指南》连同1997年版《指南》,都是经卫生部有关部门通过,并由中国营养学会发布。2007年版的《指南》于2008年1月卫生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号)》发布的。这次《指南》的修订无疑还将是以政府公告形式发布。 中国营养学会理事长杨月欣表示,此次《指南》将在调查我国近10年来居民膳食改变和健康状况的基础上,更有针对性地指导我国居民改善膳食结构,从而起到引导食物生产与消费、促
赣食药监药化生产〔2013〕21号 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制药企业(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取物剩余残渣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决定对全省范围内制药企业(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提取物剩余残渣有关情况(见附件)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有关企业务必如实填报,请各设区市局加强督办及汇总,并于2014年2月25日前将调查情况统一报省局(制药企业报送至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报送至保健食品监管处)。 特此通知。 制药企业(含保健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4年 第5号 关于注销安泰降压宝胶囊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主动注销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86号)等有关规定,经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现注销安泰降压宝胶囊等24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注销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相关产品信息.do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1月26日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清理换证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3〕13号)要求,经省市局审查,现将全省第四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2月7日。如有问题,请于:2014年2月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反映: 1、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zjfda.gov.cn)上留言。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310012。 3、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总局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调研工作中,了解到对保健食品命名方面的意见较为集中。为做好相关规定修订工作,现征求你单位对《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14年2月10日前反馈我司,并提出修改的具体条文及简要理由。 联 系 人:王晓敬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wangxj @cf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4年1月23日
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省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1日 浙江省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指导意见.doc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教授近日表示,首次大修的《食品安全法》将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修订草案送审稿新增终身禁业制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不久前已结束意见征集,这是该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亲自参与该法修改的胡锦光教授告诉记者,草案增加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草案还新增终身禁业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和合理把握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许可行为合法合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日前,浙江省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关于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对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审批实施过程中,现行法条规定尚无细化的情况下,根据监管实际,在法律和职权范围内自主选择处事方式并作出准予、不予或变更等行政许可决定的权力作出了具体规范。 《指导意见》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具体行政许可审批实行项目标准化管理,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清理换证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3〕13号)要求,经省市局审查,现将全省第一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13年12月18日至24日。如有问题,请于:2013年12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反映: 1、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zjfda.gov.cn)上留言。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310012。 3、通过电子邮件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引发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以及其同市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规定》明确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是主管全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新组建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划入省质监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省工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起草有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工作,我司组织修订了《保健食品中大蒜素的测定》等15个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司。 联系人:李莉 电 话:(010)88330505 传 真:(010)88374394 邮 箱:wangtz@cfda.gov.cn 附件:保健食品中大蒜素的测定等15个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