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预告修正「健康食品之延缓衰老功能评估方法」,名称并修正为「健康食品之延缓衰老保健功效评估方法」
近年来,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迅速,机构数量、产业装备、从业人员素质、检验检测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等都得到了大幅提升,较好地适应了国民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但同时也存在数量过多,重复建设,体制机制相对落后,检验检测机构“小、散、弱”现象依然普遍,个别检验检测机构运行不规范、不诚信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发挥示范单位在“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整体提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省级示范单位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全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现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其他酒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督促生产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全省其他酒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其他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河南省其他酒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其他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现面向全省其他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 药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已重新公布。 根据中国人大网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新版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法律行政法规中相关内容已相应调整。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兽药监管形势变化,兽药监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为做好《条例》修订前期工作,现征集修订意见。请提供《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修改的建议及理由等,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兽医局,同时发送电子版。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8月7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拟对杀扑磷等6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复检工作过程规范,复检结果准确、可靠,现就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的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组织监督抽检的部门;并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受理复检的书面材料等资料。 二、复检机构不得接受有委托检验关系的申请人的复检申请。 三、复检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复检申请。 四、复检样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7月10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要求,为做好相关贯彻落实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