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省工商局对2007年施行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2月4日局务会上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决定》业经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实施名牌战略,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我市开展争创名牌产品活动,加强对名牌产品的管理,培育和发展一批质量优、规模大、效益好的名牌产品,提高地方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重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级食品药品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律与诚信建设,进一步整治乱摊派、强制入会收取会费等问题,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闽民管〔2015〕151号),省局制定了《整治省级食品药品行业学(协)会乱摊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5部门2014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发布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以下称《公告》)。2014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以下称《标准》),将《公告》要求转化为标准规定。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87号,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迅速行动,强化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着力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走私冷冻肉品维护食品安全的通告》(2015年第29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来源不明冷冻肉品执法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1号)要求,严防走私冷冻肉品流入市场和餐桌,确实维护肉类食品安全,自治区局决定在前期开展冷冻库食品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从2015年7月至12月开展全区防控走私冷冻肉品流入市场和餐桌专项整治行动,现发布关于开展防控走私冷冻肉品流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川办发〔2011〕49号)的精神,结合全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自2015年7月21日起,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承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注册审核等审批职能统一调整至行政审批办公室实施。为保障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现发布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按照《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安排,国家总局安排相关单位对我省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了监督抽检,结果发现,在我省西安、渭南、铜川市发现黑鱼、鲈鱼、桂鱼、中华鲟等10批次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呋喃类代谢物和抗生素药物严重超标问题,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严重影响消费者饮食安全,为此,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请各地市有针对性地加强水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海关总署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冻品走私专项打击和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署缉发字〔2015〕30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打击走私冷冻肉品维护食品安全的通告》(2015第2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打击走私冷冻肉品的各项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冷冻肉品市场“四打三建”专项整治行动。
为全面掌握全省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总体情况,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省局决定从7月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普查工作,现发布关于开展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