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及《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精神,我局起草了《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试行)》,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11月27日前通过在线提交、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 张航 联系电话: 0591-87517463传真:0591-86296715 E-mail: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效能,省局汇编了《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关键风险点检查手册》(下简称《检查手册》),按照每个市(州)局5册,每个县(市、区)局2册,省局机关业务处室每人1册,每个综合处室2册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对照《检查手册》,开展好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消除监管盲点漏洞,不断提高监管水平。(需要加印的单位,可到省局网站下载《检查手册》电子版。) 附件_湖北省食品药
为保障全省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质量,加强羊肉及其制品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企业(业户)行为。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业户)须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屠宰环节。屠宰主体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力度,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及时发现和处置有关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年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5〕34号)的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现将不合格保健食品25批次予以通报,详见附件。 省局已责成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区)局)依法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及其生产、流通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各市(区)局要督促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含互联网)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下架并停止销售;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我局于2015年第三季度开展了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现将抽检信息公告如下: 本次监督抽检共抽检了全市14大类36种171批次样品,包括了蛋及蛋制品、蜂产品、酒类、粮食及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饮料、调味品、豆类及其制品、烘焙食品、糖果及可可制品、水果及其制品,共覆盖了全市共152家企业。其中合格样品有155批次,不合格样品为16批次,批次合格率为90.6%。不合格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
近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安排,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食品检验机构对本市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监督抽检,采取在流通环节买样的方式,共抽检了5家企业生产的5批次食品,涉及酒类、薯类及膨化食品等2类。合格样品5批次,抽检合格率100%。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抽检的样品检验全部合格的企业有5家,分别是:华润雪花啤酒(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直沽酿酒厂、天津泰达酒业有限公司、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天津市龙康食品有限公司。 特此通告。 附件:1. 酒类监督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明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请示》(鲁食药监食生〔2015〕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的有关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黄明胶作为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
为切实做好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 (一)《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黑龙江省食品经
为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和《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等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doc,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5年11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电话:09317617286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为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组织、个人请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方式直接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馈意见。 食品销售意见发送到: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本次监督抽检共涉及3大类食品共397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6批次,合格样品389批次。其中:焙烤食品256批次样品,不合格6批次样品;茶叶及其相关制品12批次样品,餐饮食品129批次样品,均合格。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已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立案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62号)的要求,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告的基础上,我局决定对2015年广西执行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粮食及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蔬菜及其制品、蜂产品、乳制品、饮料共6类食品60批次抽检信息进行公告,其中合格产品58批次,不合格产品2批次。 针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组织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查处
现公布《关于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局长 张茅 2015年11月10日 关于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现决定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本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 号)提出的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委起草了《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糖企业自产氧化钙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桂食药监报〔2015〕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钙》(GB 30614-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氧化钙的技术要求。鉴此,企业(包括自产自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氧化钙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