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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鉴于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或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决定对营口海宇农水产品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7个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    从即日起,被注销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其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2月21日    附件:注销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doc

发布时间:2015-12-27 08:55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采集和应用食品安全监管数据,我局制定了《关于鼓励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采集和应用政府食品安全数据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数据采集和应用有关事项,请与我局食品餐饮监管处联系。联系方式:张磊,电话:63356058;陆威达:电话:6335616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6日    关于鼓励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采集和应用政府食品安全数据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有

发布时间:2015-12-26 08:55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省食品安全监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试行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部署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推行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现

发布时间:2015-12-25 08:53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保化〔2015〕 3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商卫生计生委,适宜人群中明确标注婴幼儿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16740-2014)中婴幼儿保健食品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因GB16740-2014取消志贺氏菌和溶血性链球菌要求,以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内容符合GB16740-2014要求的,不属于总局2015年104号公告中所称的与GB16740-

发布时间:2015-12-24 13:21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规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对于准确识别、正确使用医疗器械至关重要,是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命名规则。总局在借鉴全球医疗器械术语系统(GMDN)的构建思路,参考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医疗器械命名的要求和做法,参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的格式和内容的基础上,

发布时间:2015-12-24 13:08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24号),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黄明胶作为食品,应当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黄明胶是以动物牛的干燥皮或鲜皮为原料,经煎煮、浓缩制成的固体胶。生产黄明胶作为食品和食品配料的(含自产自用),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产品名称为食用黄明胶,归属31大类中的其他食品类别。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黄明胶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省局制

发布时间:2015-12-24 08:45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方便群众就近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据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管理权限。    调整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管理权限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根据《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清单》(见附件)到各市(州)、县(区)局咨询办理。    各市(州)、县(区)局要严格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依法实施许可

发布时间:2015-12-22 09:54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有关精神,按照《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明确应由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清单,使信访工作回归本位,更好地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领域主要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现予以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信访办将做好宣贯解释工作,继续为信访人做好服务。请信访人按照《食品药品领域主要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食品药品领域主要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

发布时间:2015-12-22 08: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62号)的要求,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告的基础上,我局决定对2015年广西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豆类及其制品、 粮食及粮食制品、 茶叶及相关制品、咖啡、 水产及水产制品、 肉及肉制品、 调味品共6类食品61批次抽检信息进行公告,其中合格产品60批次,不合格产品1批次。    针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组织各级食品

发布时间:2015-12-21 09:52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号)和《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5〕191号)要求,现将2015年第1期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监测产品信息予以公告。    本次监督抽检的保健食品主要包括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睡眠、增加骨密度和营养素补充剂等17类别保健食品。抽检样品涉及全国195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240批次样品,本次公告其中检出的6批次不合格

发布时间:2015-12-20 09:50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18号令)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予以公布(见附件)。质检总局2009年第79号公告同时废止。质检总局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适时调整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并公布。    附件: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1].docx

发布时间:2015-12-19 15:00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财政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以及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食安委发〔2011〕4号),结合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实际状况,特制定了《陕西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

发布时间:2015-12-18 09:38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审中心、受理和举报中心、信息中心: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化工作,提升监管效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发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和制证、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子系统(以下简称审评审批子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审评审批子系统于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启用,用于办理国产第三类、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等业务。    二、请受理和举报中心发布公告,告知企业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时使用该系统。企业使用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需同时提交纸质申

发布时间:2015-12-17 09: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16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原则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具有云南地方特色的产品、食品原料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

发布时间:2015-12-17 09:35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部署,编制信用信息目录,结合食品药品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加快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收集、管理与公开,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最大程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发布时间:2015-12-1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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