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西、湖北、广东、青海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2012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要求试点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相关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总局已制定公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食药监
各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网络订餐服务活动,督促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落实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资质审查义务,保障广大公众消费安全,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资质全面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全面检查入网单位持证情况 我局已收集主要第三方平台在沪入网餐饮单位名单(将通过邮件下发),并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单位的监测。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根据我局下发的各平台在沪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稿(草稿)》印发给你们,现就征求修改意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并充分征求市、县(区)基层监管单位、监管人员意见。 二、修订意见要采用书面形式正式反馈。修订意见应针对具体条文提出,并附说明修订理由。 三、各单位将修订意见统一汇总后,于2016年3月11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省局,电子版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18686860048@163.com。
为规范本市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点击查看全文)、《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制定了《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二、征求意见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6年03月08日之前,通过电子邮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6〕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43号)的部署要求,省质监局公开征集我省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意见。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对我省现行的16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具体情况附后)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和保留等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同时,对不在上述范围、正在实施的其它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减少对餐饮企业重复发证、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二、规范和改进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以来,总局组织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并向社会通告了部分保健食品企业存在的购进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做好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使用的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与注册申报资料中标明的提取物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不符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处置。 二、注册
农农(农药)〔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6〕5号)精神,现就取消农药续展登记初审、分装登记初审、田间试验审批初审等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简称《决定》)印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
各区县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6年2月17日 为切实加强我市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公众消费安全,服务食用植物油产业发展,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按照《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决定对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实行全程网办。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省局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具体包括:乳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6大类,以及酒类中的白酒、食用酒精两个食品类别。(省局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将根据发证权限的变化适时调整) 二、申请人通过山东省食品生产许可
各市、县(市、区)盐务局,东方制盐公司,鲁盐连锁公司,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山东省食盐质量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山东省食盐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食盐质量管理水平,明确食盐产品质量责任,确保食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
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我委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16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范围及重点领域 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及《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我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重点制定领域包括: (一)促进我省食品安全监管的生产加工
为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落实习总书记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发改规划〔2015〕257号)文件精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了《福建省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规划(2016-2020年)》,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2月29日前通过在线提交、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人: 林诚 联系电话:0591-86296751;传真:05
各区县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doc 2、食药监食监一[2015]280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pdf 2016年2月17日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各直属检验检验局,中国检验检疫协会: 2015 年印尼发布了农业部长 4 号令,要求自 2016 年 2 月 17日起,103 种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农产品必须来自通过印尼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国家,未通过体系认证国家的食品农产品需随附经印尼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总局现正在申请印尼国家食品安全体系认证。 为了避免对我输印尼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影响,总局向印尼主管部门提出了 190 家实验室体系认证申请。目前,经多次技术磋商,印尼主管部门已认可了中方推荐的部分实验室及其对部分产品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