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水产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等9类食品75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44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现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3.2%;调味品6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1.6%;肉及肉制品3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3.2%;乳制品22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0.4 %;茶叶及相关制品4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2.1 %
为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活动,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6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5月30日之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 传真电话:010-63600357,电子邮箱:lisf@cfda.gov.cn。 信函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改革工作安排,为方便申请人,自2016年5月3日起,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审评现场咨询地点由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改在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咨询时间为每周二下午13:00-16:00,如遇法定节假日,暂停咨询。特此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2016年4月29日
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2016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强调要结合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严惩影响创新发展、妨碍公平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假冒违法犯罪,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要点》明确了7个方面、27项重点工作。 一是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治理力度。着力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强化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监管执法,持续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从生产、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4日 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我局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18大类食品,包括:蛋制品、酒类、焙烤食品、糕点、餐饮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速冻食品、罐头、水产制品、粮食加工品等。抽检样品共计233批次,其中合格230批次、不合格3批次,不合格样品分别为饮料1批次(不合格项目:糖精钠)、焙烤食品2批次(不合格项目: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山梨酸及其钾盐、铝的残留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5月23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 电子邮箱:kjbzs@cfda.gov.cn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打击 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6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4月19日 2016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docx全文下载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 制售假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停止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受理的请示》(陕食药监字〔2016〕31号)收悉。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中未规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事项。目前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事项,是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受总局委托承担的对相关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不属于初审事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三司 2016年4月29日
关于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受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6〕102号 2016年05月03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停止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受理的请示》(陕食药监字〔2016〕31号)收悉。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中未规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事项。目前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事项,是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受总局委托承担的对相关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天津市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保〔2015〕37号)要求,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予以公告。 本次监督抽检的保健食品主要包括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等27类别保健食品。抽检样品涉及全国67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113批次样品,抽检样品全部合格。 附件:附件: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告).xls 2016年4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办发〔201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协力同心推进改革,顶层设计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标准委《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提高检验检疫方法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进一步提升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质量,2016年继续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中方法标准进行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项目 以已下达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中方法标准为范围,具体项目及承担单位详见附件。 二、验证工作依据 各专业方法标准验证分别按照《化矿金专业化学分析方法验证程序(试行)》及实施细则、《食品化妆品专业化学分析方法验证程序(试行)》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5月5日前反馈至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通信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310026) 联系电话:85252934(市法制办法规处) 传真: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