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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酵乳杆菌CECT5716(Lactobacillus fermentum) 属于乳杆菌属。该菌种已列入欧盟安全资格认定(QPS)推荐的生物制剂列表中,并列入国际乳业联盟(IDF)具有在食品中安全使用记录史的微生物清单。2011年发酵乳杆菌列入我国《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发酵乳杆菌CECT5716分离自健康母乳,经接种、发酵培养、浓缩、冷冻干燥制得。该菌种已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GRAS(一般认为安全的物质)认定,可用于婴幼儿配方粉。含有发酵乳杆菌CECT5716的婴幼儿配方粉在欧洲和亚洲

发布时间:2016-06-12 11:16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技术审评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保健食品注册技术审评细则(征求意见稿)》及注册申请材料要求和相关证书文本格式(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6月17日前按照意见反馈模板提出修改意见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电子邮箱:chenmu622@163.com    附件:保健食品注册技术审评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保健食品注册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     保健食品

发布时间:2016-06-12 09:1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今日举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当前部分企业盲目地将配方作为市场营销的手段,以致造成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过多、过滥、配方制定缺乏充分的研究论证,配方之间的区分缺少科学证实,生产过程中频繁更换配方对产品质量安全造成隐患等问题。而新的《办法》将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等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    滕佳材指出,近年来,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水平总体稳定向

发布时间:2016-06-11 13:43

  监管十年,复原乳的标注仍形同虚设,这一现象的背后,是进口大包粉对国内乳业的冲击。当我国乳业转型成功了,复原乳的监管或将不再是难题。    5月30日,湖北省食药监局连发三份关于复原乳标签标识检查情况的通报,使得复原乳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根据通报,宜昌喜旺食品生产的部分发酵乳(11个规格),在生鲜乳收购和产成品销售出现波动的时候,存在使用复原乳替代部分生鲜乳作为原料但未按规定标识的情况。    这不是湖北省食药监局第一次向复原乳开炮。自5月16日起至20日,湖北省食药监局总共通报了对十一家企业复原乳

发布时间:2016-06-10 13:28

(食药监法便函〔2016〕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解决药品注册审评中科学技术方面重大分歧的智囊作用,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法制司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注册审评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6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综合处。    电子邮件:fzszonghechu

发布时间:2016-06-09 10:23

  由于奶粉新政一拖再拖,企业要求尽快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这一政策的出台终于有了实质进展。6月7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有关方面独家获悉,《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又称奶粉新政将于明日出台,相关条款与此前征求意见稿内容相差不大,一个工厂仍然保留3个系列9个配方。与最早公布的每个工厂保留5个系列15个配方相比,减少了2个系列。    2015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奶粉实行配方注册制,每个企业不得超过5个

发布时间:2016-06-08 09:54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提升检验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原卫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五十七条中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而制定印发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

发布时间:2016-06-07 10:42

  为进一步规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现予以发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获批准的防晒化妆品,需要调整防晒效果标识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变更申请。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应当符合本公告要求。此前已获得批准文号的防晒化妆品,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特此公告。    附件: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16-06-05 13:13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8号,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5年12月23日发布。为保证《规范》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规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禁止生产或进口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化妆品,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其中,仅涉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等相关要求发生改变的,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二、此前已经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根据《规范》要求需要对配

发布时间:2016-06-04 13:13

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6〕386号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化妆品是否取消生产许可标志标注的请示》(香化协字(2016)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

发布时间:2016-06-03 1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2大类食品共253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6批次,合格样品247批次。其中:水产制品146批次,不合格4批次;粮食加工品107批次,不合格2批次。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连云港、徐州等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查明不合格产品

发布时间:2016-06-02 11:10

  为规范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保健食品备案可用辅料名单(第一批)》等涉及保健食品辅料技术要求的文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6月1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我局。    电子邮箱:chenmu622@163.com   附件1:《保健食品备案可用辅料名单(第一批)》.xls附件2:《尚需进一步论证的保健食品备案可用辅料名单》.xls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三司    2016年5月25日

发布时间:2016-06-01 1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16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今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

发布时间:2016-05-31 13: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2016年第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如下:    本次监督抽检涉及7大类食品,包括: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食用农产品、冷冻饮品、粮食及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乳制品等,抽检样品共计997 批次,其中合格969批次,不合格28批次,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针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市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依

发布时间:2016-05-30 1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2015年食品抽检和舆情监测情况,总局决定组织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重点    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治理内容    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

发布时间:2016-05-30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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