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资委正在推进国企分类改革,也正体现了国家政策层面对于民营资本进入更多领域的鼓励。在原有的三类改革中,供应类是其中之一,即特殊供应类的和竞争类。李朝晖介绍说,军工企业作为特殊经营类是否可以作为混改单位就处于尴尬之地。而现在的分类只是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特殊功能类和竞争类包含在商业类之中。在一定意义上,在具体的环节上为改革创造了条件。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把需要国家来担当一些责任的公益类的企业进行完全公有经济来持有,其他的都可以和非公经济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李朝晖说到,这也正是核建集团在做的尝试。
着力升级企业制度
“越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热度渐高,越是需要法律人保持冷静的思考,这样才能剖析出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问题,做到有效防控。”深圳律师协会副会长张斌在“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上这样说到。
郭俊秀在多年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发现,“外资企业确实有一些值得学习的优势方面,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在他们身上有更充分的体系,尤其值得法务人员予以重视。”
郭俊秀认为,外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在主体的设计上、组织架构的设计上,比国有企业更灵活,能够充分的考虑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在风险防范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比如在离岸中心的选择方面,外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有更多的经验。
此外,在细节方面,郭俊秀也发现外资企业特别是大型的外资企业在进行合资合作的时候,在协议文本的完备性上、详尽程度上均比国有企业具体。
职业经理人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一环,对企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而这也正是目前国有企业改革尚未解决的问题之一。
杨珊华提出,职业经理人制度的重要性已经毋庸置疑,但是如何去落实以及保障还需要进一步的考虑。“我本人是在国药集团2004年公开招聘时从市场招聘的。当时国资委的文件提出市场化选聘的待遇可以高于任命制的干部,我还幻想着美梦的实现。然而事实上,当时从市场上招聘的100多人中,没有一个人是真的按照市场化招聘机制进入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立,如何维持原有任命制干部合同的延续性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去思考。”
郭俊秀也提出,“目前,体制内企业的领导都是通过组织任命的渠道进入的,如何实现市场化的选聘制度,并采用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也会有助于混合所有制改革。”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目的就是取长补短、互相促进,不是谁压制谁,也不是谁取代谁,是共同来改善我们国有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张斌对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出了“三个防范”。
第一个防范一刀切,这当中要有制度创新的意识,法律人应该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探索一些新的模式;第二个要防止行政干预,要有自愿的原则,要找好合适的对象。第三个是要防止急于求成,特别是为了完成任务去搞“一夜情”,就像谈恋爱最起码要有一年半载,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
对于如何落实混合所有制的改革,郭俊秀也提出要“全凭自愿”。他认为现在虽然鼓励混合,但真正的目的是要解决、提升国有企业放大功能,提升活力和效率的问题。因此自愿是必不可少的前提。
此外,还要解决不同主体的关注角度不同的问题,主要是从非公有制经济的角度出发。非公有制经济能否控股,这也就涉及到绝对的控股权,即是否能有效保护利益的问题。而国有资产比较担心的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对此,可以通过“三公”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机制的透明化得意完善,这也关系到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否更有效、更到位。
张斌还对这场改革中法律人的作用得以充分的发挥怀有更高期待,“希望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浪潮中大胆利用现有的一些法律工具防范法律风险,特别要搞一些制度创新。在以往的国有企业改制当中,法律人往往是靠边站的,希望法律人在这一场改革当中担当重任,充分发挥法律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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