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还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笔者作为法务人员,经常参与相关的收购项目,而法务人员的法律认识很清楚,喜欢对一件事情定性,性质是什么,合法性怎么样。而对于现有的混合所有制怎么混、怎么合,有的时候我们很含糊
◎ 文 邢力(广厦控股集团总法律顾问)
从整个公司法务群体角度来看,公司法务的价值、结构等等这几年逐渐重视起来,与大家的工作有很大的关系。但是与国企和外企比起来,民企的公司法务人员显然压力更大、地位更低,民企的特点就是以成败论英雄??做不好就走人。
笔者本人在国企也做了很多年的,现在我又到了浙江省最大的一家民企做法务工作,其中的感触很多,谈到混合所有制改革,笔者也有很多体会可以分享。
混合所有制是一个新的名词,只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更多的强调了。它是一种深化改革,是为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来做的概念。但是对于民企来说,混合所有制就是一个给过去不能参与行业的领域一个进入的机会。从民企法务来看,参与者要在框架之下做好风险防范。
民企态度谨慎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个角度上,民企一方面在做,另一方面则在冷眼旁观。冷眼旁观是基于民营企业在整个中国经济的地位来说的。民企参与混合所有制,第一,如果没有话语权,可能基本上不会参与的,实际上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也都是这么一个概念。
谈到混合所有制,从法务角度来讲,如何跟国企人打交道是民企法务人员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笔者服务的广夏集团从1996年到2006年这10年里做了长时间的国企“民工”,从1984年一个小的工程队到现在每年1000亿的规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大量的并购把规模做大。
广夏是浙江省第一家收购国有企业的民营企业,1996年就花了2.06亿收购了西湖边上的一家国有饭店,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广夏陆续收购了一系列相关的企业。同时经营触角涉及到医疗、建设等等行业。
回头看去,广夏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同时付出的代价也是非常惨痛的。将过去的一些案例整合起来,根据自己的工作,可略加总结。
首先要面临的问题是关于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问题。中国改革开放30年就是一个不断的对公有制经济的改革,以及民营企业从无到有的参与并且不断壮大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说国家的政策层面、法律层面不断的对民营企业或者对私有经营、公有经营提出了相应的重视或者保护。从最早1984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到1988年的宪法,一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提出了这样的内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讲的很清楚,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强调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都是为了鼓励或者增强整个社会经济的活力。虽然有这些东西,但从我们的理念来看,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在现有的环境下,不能不承认民营企业走的非常难,非常窘迫。
民营企业怎么跟政府打交道的问题是个老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民企对如何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就左右为难。当年我们曾去上海打一场官司,法院说国有资产要保护,其他什么说法都没有。
笔者本人也在国企待过,也经常说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仔细思考一下,这种思维有些情况下对民营企业是有风险的。
民企缺乏法律保护
在参与混合所有制实践中发表意见的时候,笔者要求我们整个法律团队千万不要就法律讲法律,仅仅就法律讲法律肯定是做不好的。笔者注意到2014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出台一个文件提出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从司法机构的相关举措来看,他们确实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这些问题不改善,所谓的混合所有制又会像我们经常做的改革一样,到底能不能顺利走下去,还前途未卜。
此外,民企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还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笔者作为法务人员,经常参与相关的收购项目,而法务人员的法律认识很清楚,喜欢对一件事情定性,性质是什么,合法性怎么样。而对于现有的混合所有制怎么混、怎么合,有的时候我们很含糊。
12月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连发三份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下称“PPP”)的重磅文件。从笔者所处的建筑房地产行业来看,PPP模式也是非常重要的投资方式,同时也是新的混合所有制的重要实践。
相关的文件出台之后,民企会感到很多东西就迎刃而解。过去做PPP模式,做完以后市场上找不到同样的模板。而根据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应做尽可能最低限度的风险防控。我们做医院项目的时候也面临这个问题,哪一些医院能收,哪一些东西能装进来,哪一些东西装不进来,这些内容连参与者自己都不清楚。
特别是在现在大的反腐形势下,政府官员也很谨慎,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此类现状需要整个操作层面的法律支持,这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司治理困局
最后,笔者从自己的角度来谈谈公司治理的问题,公司治理问题在学界、理论界、实务界都谈的很多,从笔者自己的理解来看,它更多的是不同所有制文化怎么融合的问题。
国企和民企的决策机制完全是不一样的。可以想象,大家同一个公司章程、公司治理框架之下怎么样能够保持公司有效的运转。举个例子,比如一家企业的下属公司,准备让它申请特许资质,从民营企业角度来说很简单,一切围绕这个去做,无论人员选聘还是资本投入都可以随时调整。但如果这个公司有部分国有股东,国有股东要做一些汇报才能决策,效率如何提高。
除决策效率问题之外,如果出现争议怎么办。针对股东之间争议的法律保护,相关政策改了几次,总的主旨还是鼓励创新。客观来讲,如果董事之间出现纠纷,理论上可以打官司的,但对民营企业来说,需要判断的不是打不打的赢,而是效率的问题,还有维权成本的问题,官司还能不能打。
还可能有一些其他问题得出现,比如说如果大股东侵吞了公司资产怎么办?
过去可以自己报案,现在你就是一个小股东,从实践来看,很多法院也不一定懂得这个案子怎么办。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该在下一步引起足够重视,至少是值得研究的。
此外,还有人的问题。混合所有制基础上,公有的和非公有部分的人员配置如何平衡,员工性质如何区分?虽说老人有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是没有错的。但问题是大家都是出资人,谁具有决定权呢?比如说民营企业让你走人就走人,国有企业则是这个编制那个编制,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实际上,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但我们还没有找到合适的解决方式。
[本文根据邢力在“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上的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