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应对走出去的法律风险方面,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相关制度。制度是行为规范,如果没有一个制度来作为行为规范,海外经营就会出现很多预想不到的困难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赵记伟
2014年底,墨西哥交通和运输部宣布由中国铁建(601186,股吧)牵头的联合体中标墨西哥城至克雷塔罗高铁项目合同项目,纵然墨西哥方面声称整个高铁项目的招标过程完全公开透明,符合法律要求。却由于外界质疑和墨国内压力3天后宣布取消中标并将重新招标。
此举引起国内哗然,受墨西哥取消中标结果的影响,中国铁建当日A股和H股一改股价大涨的行情双双大跌。
这条中国企业即将承建的首条时速300公里的海外高铁因墨西哥方面取消中标,给中国高铁走出去笼罩了一层阴影。近日,墨西哥重新公布了墨西哥城至克雷塔罗高铁项目预招标文件,标志着墨西哥高铁项目重新招标正式开始。
此次墨西哥取消高铁中标合同一事,也给试图在“一路一带”国家战略下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上了生动一课:海外经济利益和政治、法律风险共存。
机遇和风险共存
商务部在2015年1月21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2014年全年商务情况。在非常复杂、严峻的形势下,中国去年全年8.7%的出口实际增速既明显高于全球平均增速也高于各主要经济体和新兴发展中国家,是全球主要贸易大国中增速最高的。
2014年的外贸出口情况也是过去三年中最好的,预计全年外贸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在10.5%左右,这是2008年以来的最高水平。
但是,种种数据表明,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走出去或许还有很多路要走。
“面对我国提出来的‘一带一路’战略部署,中国铁建重视这种发展机会,直面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各种挑战。”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王甲国在“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上说。
据王甲国介绍,从中国铁建第一个“走出去”项目平壤地铁开始,经过几十年的争取和努力,在海外市场上不断的发展。中国铁建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遭遇了很多挫折。
对于“走出去”的相关风险防控,不仅仅要关注一般的法律风险,还要关注国家风险和政治风险。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副总法律顾问刘江南在“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上发言时认为,中央”一带一路”的宏伟战略构想,打开了筑梦的空间,将东亚、东南亚、南亚、中东、中亚、欧洲、非洲东北部联系在一起,将沿线国家渴望互联互通的美好愿望紧密的联结在一起。
“一带一路”覆盖了60多个国家,总人口达44亿,经济总量21万亿美元。分别约占全球的63%和29%。与此同时,区域内涵的巨大发展活力和合作潜力有待进一步的提升,这也是中央做重大决策的原因所在。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依法合规是各个国家都越来越重视的一个问题。而且,更多的国际经济组织,包括亚行等在招投标过程当中也更重视依法合规。作为一个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中国交建(601800,股吧)从输出劳务到工程总承包走到今天,在这个传统市场上,我们感觉法律风险主要也是在依法合规。”刘江南说。
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刘江南举例说,有的国家规定,外国公司在本国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履行合同时的本地劳动用工人员比例是1:1。即中国公司就这个项目引进了500人的技术管理队伍,包括财务人员、勘察设计人员等,同时就要配套500个当地员工。
很多国家都有此类规定,有的是1:1,有的则是1:3等。还有一些国家规定,中标之后70%以上的主体工程必须由公司自行完成。而不得做承包,更不得转包。
国内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走出去之后,在国外就是一个代表处或者是一个主体公司,并没有相应的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在当地,有的时候完全依靠当地的公司来完成和实施履约。
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涉嫌违法转包,如果中国公司在海外建筑施工现场出现了相应违规违法的行为,很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多年经营的市场就有可能打入冷宫。
投资领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个新领域,这种情况下。最深切的感受就是法律风险更突出,严重性更大,法律关系更复杂。特别是有一些经济欠发达国家,还是腐败重灾区。有时要拿一个标,除了正常的投标程序以外,也要运作很多工作。
“一些欠发达国家,其政府更迭也很频繁。有的时候这个部长答应的,下一个部长就不认帐了,这种情况很多。”刘江南说,中国企业在应对走出去的法律风险方面,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相关制度。制度是行为规范,如果没有一个制度来作为行为规范,海外经营就会出现很多预想不到的困难。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于腾群表示,“一带一路”法律风险是多元的,往往是其他风险引起的结果,在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等一定条件下会发生转化。因此,法律风险管理就要求和其他的风险进行组合分析。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体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差异显著,各国法律建设水平极不平衡,企业在不同国家将面临着不同的法律风险。有些国家法律制度相对比较稳定,如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有些国家则法律法规杂乱,国内执法环境较差。
业务的差异性,企业不同业务需要也会导致防范的风险也不同。比如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海外并购的法律风险,对外工程承包的法律风险等等,不同业务的内容和特点决定了法律风险管理的侧重点不同。
重视外部律师合作
企业在走出国门的过程中,对于东道国的法律,大部分中国企业不可能掌握、精通,更别说联系实际案例做法律的支撑与服务,因此如何充分利用当地律师和跨国律师事务所,进行有机的结合,是一项需要“外企”加强的工作。
中国铁建全系统现在有专兼职法律顾问人员1016人,但是王甲国认为目前的规模和现状还远远不够。他倡议国内外的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加强横向的联合应对,有关机制调查的资料要互相共享,法律环境、当地的风俗关系要经常互通,合作条件也要共享,尤其是经验教训,在小范围内一定要沟通。
“与国内外的企业一起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所长,能够对走出去进行助力,能够防范相应的风险。”王甲国说。
香港杜伟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杜伟强则以香港特区为例,介绍了香港特区作为内地通往世界的一扇窗,内地企业如何和香港律师合作,寻求企业更广阔的发展天地。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永坚认为,新丝绸之路的建设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和主导。在这条路上,现在的法律结构是很复杂的,而且区域性的规则、国际公约很不健全。要想保证这条路的顺利实施,法律框架的建设包括双边多边协议的签订,以及终端的解决机制等等,都需要由国家来积极推动。
就各个企业而言,在这条路上究竟能够挖到金子还是挖到的是石头,就看如何去参与,以及参与的程度如何。因此,各个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战略发展方向等方面要做好规划,要统筹好。
通过各个企业的实践,不仅有助于企业自身的海外扩张,还能对国家参与国际公约或者协定的制定以及立法等,提出宝贵的建议和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