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3?15∶传播质量正能量
本刊记者 武志军
又是一年3.15。相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定意义,3.15在普通消费者心中的意义似乎更占一筹。3.15固然值得推崇与倡导,然而消费者真正需要的并非简单的3.15“单日效应”,而是借由3.15而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企业质量第一意识。
我们需要一个这样的“3.15”,能够让假冒伪劣行径无处藏身。作为一种看得见的事实,获得一个凯旋的“3.15”是容易的。在这一天,总有一些久病难医的消费沉疴,总有一些平日里或大行其道、或隐秘存在的霸王条款要被揪出,进而公示于众;总有一些不法的企业或生产者因为被揭露,将要承担商业道德缺失的惩处代价。摄像机下,电视屏幕中,新闻报道中,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似乎显得格外容易,而监督的打击也格外具有威慑力。
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有关部门为3.15当天作出的努力,在这个消费遭遇着巨大信任危机的年代,消费者真的太需要一次成功的生产潜规则揭露,或者是一次有力度的消费者权益维护行动,来获得“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秩序信心。但这个日子里的惩戒与曝光愈是喧嚣,维权特例愈是能够轻易解决,是否正映照了日常个体琐碎权益无法轻易获取的无奈?我们或许凯旋在了“3.15”当天,但一样失意于剩余的364个“权益日”。
我们需要一个这样的“3.15”,能够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自3月15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此次修改突出了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精神损害赔偿入法、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等亮点。以提醒与推进消费者权益长期维护机制的进步,让无良企业提心吊胆绝不应止于“3.15”。
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当下最闹心与无力的,可能依旧在于日常有效维权力量与渠道的相对不足。客观说来,当前的相关消费管理法规是齐备的,问题还是由于分段管理的弊端,使各个监管者难以形成强大的合力,此种状态必须被纠偏。当下国务院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希望这样的顶层设计能带来消费领域更多管理状态的改变,使维护消费者权益常态化。
我们需要一个这样的“3.15”,能够让产品质量不断提升,使优秀品牌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中国高铁走出国门,联想、华为等优秀品牌在国际上强势崛起,均得益于产品质量的强力支撑。
我们需要3.15,我们更需要将产品质量问题解决在生产之前,不出或者少出问题,而不是出了问题去投诉,更不要非等到快3.15的时候再战战兢兢。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3.15”是个需要谈谈权利的日子,什么时候,我们才能褪除纠结于“3.15”之上的万千爱恨?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差距,我们必须从“3.15”再出发,让消费者权益可保护成为一种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