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1日,正是新年前夕,我却不得不惜别家人,作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属某国有矿产企业的能源谈判律师只身前往曼谷,与泰国某公司就联合开发泰国南部某锡铅锌多金属矿的能源合作事宜进行最后一个回合的工作谈判。
在曼谷某国际宾馆的谈判桌上,中泰两国能源企业间的较量异常激烈,双方争辩的焦点集中在“公司表决条款”上。泰国法律规定,外籍股东只占有49%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泰方股东属于多数票一方,在外籍股东不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泰方股东仍具有以多数票进行表决通过的权利。为了维护中国投资方的经营权益,必须防止泰国股东滥用表决权。
在紧张激烈的谈判中,突然一声巨响并伴随明显震感,随后是人们惊恐的喊叫。有人打开了电视机,得知当地时间傍晚6时30分,持不同政见者在曼谷市内至少6处重要商业区几乎同时制造了连环爆炸袭击,其中一起爆炸就发生在我们楼下。
是适时终止,还是继续谈判?如果终止,将大大延迟双方合作开发的进度,造成中国在该项目的前期投入损失惨重。短短的几秒钟内,我努力让自己镇定下来。我意识到,恐怖爆炸是反政府行为,并非针对具体人员。更重要的是,“处变不惊”是一个律师的基本素质,危险中我更应表现出中国律师应有的姿态!
我调整心态,以最快的速度回到谈判状态。我坚持: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公司的决议应具有股东55%以上票数才能表决通过,否则中方将在“技术提供条款”上设置障碍。泰国企业经过权衡,考虑到为了达到双赢的结果,泰国律师最终接受了我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我们很快就其他问题达成了共识。
我临危不惧,又在注重谈判技巧时在关键问题上据理力争,这让我得到了泰国同行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