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律师法,建立公司律师协会
我国公司律师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有一套完整的公司律师制度,《意见》及地方规定存在内容少、规定得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仅造成推进公司律师制度难,而且造成公司律师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制度缺失是造成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应在《律师法》中明确公司律师制度,增加区分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及各自职能范围、功能作用以及规定各类执业律师之间如何转换的条款,丰富律师执业类型,实现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和功能作用的多样化;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与义务方面,应增加公司律师必要的单独规范;涉及公司律师纳入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执业证书的颁发等具体管理、监督问题,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明确公司律师晋升及奖惩机制、考核机制,例如评定“首席公司律师”。
除修法外,建立公司律师专门行业协会问题也有必要。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律师都有各自的公司律师组织,代表公司律师的利益,规定公司律师职业道德,参与修订相关法律,管理公司律师就业,为公司律师谋取福利,搭建交流平台,提升公司律师业务水平,组织公司律师进修,出版公司律师组织的杂志等。
为加强管理,建议公司律师在各地律师协会中的话语权要加重,比如要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应有一定比例的公司律师担任。同时建议建立类似的“公司律师协会”或在律协内部建立专门的公司律师业务委员会,但当前各地律师协会中也有类似的“公司律师业务委员会”,但几乎很少有公司律师参与,充其量就是为公司提供服务的社会律师业务委员会,且该类委员会都由社会律师担任主任,而社会律师对公司律师的特点又不了解,发挥不了行业管理作用。还要参与《律师法》修订工作,增强公司律师的社会认知度。
另外,通过公司律师近几年的试点情况,我们发现,公司律师管理不善带来的社会风险远小于社会律师,因此公司律师在会员、管理费用等方面不同于社会律师,须由两条线管理,公司律师行业协会的成立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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