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法务人员“挂靠”问题,根据目前的《律师法》,3人以上才可以成立律师事务所。一般,大型企业才有能力建立自己的公司律师事务部,中小企业的全部员工人数较少,法务人员就更少,甚至不少企业没有法务人员,这就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修订《律师法》,适度放宽限制,考虑通过挂靠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的公司律师设置问题,可考虑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企业公司律师事务部挂靠。但是挂靠需要一定条件,要做好管理,只能是确实在从事法务工作的在岗人员才可挂靠,同时,做好年度考核,以此确定第二年是否允许该人员继续挂靠。
过渡期“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虽然2014年国务院发文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但是现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人数较多,须谨慎处理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身份”的转移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考虑通过将公司律师证分为A、B证的办法解决问题。
关于“老人老办法”。对已经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颁发公司律师A证,持A证者将来可在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间自由转换工作;仅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颁发公司律师B证,持B证者只可从事公司律师工作,不可以转为社会律师,如果想转换职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拿到公司律师A证;对当前既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又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建议公司在待遇及提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关于“新人新办法”。今后新入行的公司法务人员,应一律要求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领取A证,否则,只能从事公司律师助理工作。A、B证的设置,完全与世界对律师行业的高标准、严要求的理念相吻合,同时分出层次、等级,便于公司律师队伍的稳定和个人价值的提升。
需要说明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应设计一个例外制度。鉴于《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于符合此类条件,已经申请执业的,按照“老人老办法”,予以颁发公司律师A证;未申请执业的,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律师A证人员,或执行“新人新办法”,仍须明确的立法规定。笔者认为本条规定应从严掌握。
关于对公司律师单独进行考核和等级评审的问题,目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律师法》中都没有对考核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律师法》中提到由律师协会进行考核。而通过试点情况看,律协并没有区别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不同的考核机制,这就需要加快修订《律师法》明确公司律师地位,同时成立公司律师协会(或律协下设公司律师专门委员会),出台考核细则。
同时建议,对公司律师的考核,应当从公司律师的岗位职责出发,充分考虑到公司律师作为企业员工、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和行业发展,不向所供职企业外提供有偿服务的职业特点,适当调配业务素质与管理能力的占比,以考核标准引导公司律师的职业发展。
对于公司律师等级评审可参考法律顾问及社会律师现有的等级评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