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公司律师较法律顾问享有更广泛的执业权利,享受更多的执业便利。如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在处理诉讼中独具优势,业务开展幅度更广。
最后, 公司律师有利于与国际律师制度接轨。在经济发达国家并没有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双线并行的制度,只有统一的律师制度,且公司律师制度已经是一项发展非常成熟的律师执业制度,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在执业律师总量中比例大致为70%、15%、15%,并且公司律师所占比例还呈上升趋势。
建立适合企业实际的公司律师管理体制
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在外部管理上存在双重管理:接受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同时作为企业法律顾问,还受国资委等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公司律师在接受外部管理上需要国资部门与司法部门进行衔接。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公司律师可以继续实行“两条线”管理,即国有企业公司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体制机制建设、人员队伍配备、法律顾问等级评审、薪资待遇、职责范围、履职能力考核等方面接受国资部门的管理与指导,在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律师实习、注册、律师执业考核等专业素质与专业技能提升方面接受司法部门、律协的行业管理与指导。
就此问题,建议国务院国资委与司法部就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融合统一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就融合统一名称(对外统一叫公司律师还是法律顾问)后,两部门之间的管理边界范围及配合衔接做好深入沟通。
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在总部设立公司律师部,建议对公司律师进行集中管理问题。当前,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事务,采取集中化管理已成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法务管理的发展趋势,大约占到70%的比例,这也是集团型企业整体防控风险的需要。世界经济一体化及互联网经济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在这种市场倒逼机制下,我国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法务管理顺应潮流将不可避免。
如果集团型企业有进行集中管理法律事务的需求,可允许其以集团总部名义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集团从事法务工作的公司律师均由总部统一办理申请注册及管理。同时由总部统一进行内部管理,即统一招聘、统一实习、统一注册、统一执业、统一内部培训,这样有利于整体掌控集团的风险管理策略与尺度,有着分散管理不可比拟的优势,也利于提升企业内法律人员的地位与作用发挥,符合国资委此前对企业集团内部法律顾问管理的精神。理由如下:
首先,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人员招聘及打通公司律师的职业通道。集团相对于每个下属公司,资源较为丰富、品牌号召力更为强大,下属公司因影响力、业务范围、晋升通道有限,可能难以吸引优秀人才。
其次,集中统一管理在总部成立一个公司律师事务部,对公司律师统一实习、注册和管理,也就是一个口径与律协和司法主管部门打交道,利于沟通协调,更好地接受业务指导。
第三,集中统一管理可以使各下属公司的公司律师获取集团系统内的统一执业和统一培训的机会,及在整个集团内部企业间职位流动、岗位轮转方面更加便利,也更利于公司律师拓展业务面、打破身份界限,进而促进其职业规划与晋升渠道的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