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王茂松
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明确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作为一名在企业工作的法律人,我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多年,并身为公司律师推动两家企业成立“公司律师事务部”,从执业经验和企业的实际需求看,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两者必将融合,走向统一。就两种制度如何衔接及进一步配合,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方案。
企业法律顾问的困境与公司律师制度的机会
企业法律顾问经过近十五年的推动,已经在全国范围,特别是国企系统内对法治经济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其制度有着历史性的进步,而公司律师历经十二年的试点工作,逐步走向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两者融合统一后以公司律师取代企业法律顾问就理所当然。
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机制在管理与实践中存在一定问题。首先,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是单行的一套管理体制,本身较为封闭。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虽同为企业进行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却不能像公司律师一样,相对自由顺畅地转换为社会律师身份。此外,法律顾问机构作为企业的内部机构,在企业中普遍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身份不独立,对外交流闭塞,开放程度低,在专业指导方面得不到发展,不利于提升专业水准。
其次,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和认可度均较低。不管我们企业法律顾问业内人士怎么认知,社会人尤其是法律界人士,对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含金量的认知度普遍不及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甚至认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含金量较低,这主要是因为作为入门门槛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难度明显低于“中华第一考”的公司律师要求的司法考试这一现状造成的。
再次,现行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体制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不吻合。当前实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由国资委主管推行,在中央企业及各级国有企业范围内实施,而其他经济主体中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内部人员,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无法涵盖。
与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的困境相反,公司律师是律师的一种,可以顺畅地进行“法律人”身份的转换;公司律师虽然在劳动关系管理上隶属公司,但在法律业务管理上类似于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相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单行管理,公司律师对外交流渠道较多,获得与整个法律界沟通的平台相对宽广。
因此,发展公司律师更能满足企业的法律需求。一方面,公司律师综合法律素养相对更高,而法律顾问缺乏公司律师的专业业务资源获取渠道,也就是说,法律顾问可以获取的执业资源公司律师都可获得,而法律顾问却没有公司律师享有的传统法律人的资源获取渠道,这就使得公司律师比起企业法律顾问来,更容易形成扎实的专业功底,更能够在法律专业与企业管理间进行合理平衡,更好地应对企业复杂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