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记者 马丽
由于执业的“准入门槛”和主管机关不同,在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被人为地贴上了“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两个标签。两套制度双线并行,始于2002年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考虑到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公布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最新态度,可以预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将逐渐融合为统一的公司律师制度,这一趋势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以及国际企业的通行做法。
由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主要由国资委针对国企推动,没有覆盖民企、外企这样的非国企,对他们来说,制度转换带来的冲击并不大。真正受此影响的是法律顾问制度已经相当规范和成熟的国企,对他们来说,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如何协调与衔接是既现实又棘手的问题,而2002年开始试行的公司律师试点实践并没有对上述难题给出解答。
并行12年,公司律师不敌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规范发展可以追溯到1997年。当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同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这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有了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性文件。
2002年7月18日,国家经贸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由此进入深入发展阶段。
同年12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司法部《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标志着在我国企业内部,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同时并存,且主要并存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涉及的领域包括国有钢铁、石化、汽车制造、金融、电子、信息、民用航空等行业。
同为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职责、权利、义务基本相同,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执业的“准入门槛”和主管机关不同:企业法律顾问需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考试(2014年7月被取消),公司律师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申请通过实习、考核;企业法律顾问由国资委等部门主管,公司律师由司法部门主管。
从制度层面来看,公司律师制度更占优势,由于“准入门槛”和主管机关与社会律师相同,公司律师专业能力的社会认可度更高,向其他法律职业转换的渠道更畅通,执业权利也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广泛,如诉讼案件中,公司律师享有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企业法律顾问就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