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身份”的转移问题上,可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考虑通过将公司律师证分为A、B证的办法解决问题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王茂松
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明确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作为一名在企业工作的法律人,我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多年,并身为公司律师推动两家企业成立“公司律师事务部”,从执业经验和企业的实际需求看,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两者必将融合,走向统一。就两种制度如何衔接及进一步配合,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方案。
企业法律顾问的困境与公司律师制度的机会
企业法律顾问经过近十五年的推动,已经在全国范围,特别是国企系统内对法治经济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其制度有着历史性的进步,而公司律师历经十二年的试点工作,逐步走向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两者融合统一后以公司律师取代企业法律顾问就理所当然。
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机制在管理与实践中存在一定问题。首先,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是单行的一套管理体制,本身较为封闭。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虽同为企业进行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却不能像公司律师一样,相对自由顺畅地转换为社会律师身份。此外,法律顾问机构作为企业的内部机构,在企业中普遍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身份不独立,对外交流闭塞,开放程度低,在专业指导方面得不到发展,不利于提升专业水准。
其次,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和认可度均较低。不管我们企业法律顾问业内人士怎么认知,社会人尤其是法律界人士,对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含金量的认知度普遍不及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甚至认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含金量较低,这主要是因为作为入门门槛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难度明显低于“中华第一考”的公司律师要求的司法考试这一现状造成的。
再次,现行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体制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不吻合。当前实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由国资委主管推行,在中央企业及各级国有企业范围内实施,而其他经济主体中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内部人员,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无法涵盖。
与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的困境相反,公司律师是律师的一种,可以顺畅地进行“法律人”身份的转换;公司律师虽然在劳动关系管理上隶属公司,但在法律业务管理上类似于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相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单行管理,公司律师对外交流渠道较多,获得与整个法律界沟通的平台相对宽广。
因此,发展公司律师更能满足企业的法律需求。一方面,公司律师综合法律素养相对更高,而法律顾问缺乏公司律师的专业业务资源获取渠道,也就是说,法律顾问可以获取的执业资源公司律师都可获得,而法律顾问却没有公司律师享有的传统法律人的资源获取渠道,这就使得公司律师比起企业法律顾问来,更容易形成扎实的专业功底,更能够在法律专业与企业管理间进行合理平衡,更好地应对企业复杂的法律事务。
另一方面,公司律师较法律顾问享有更广泛的执业权利,享受更多的执业便利。如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在处理诉讼中独具优势,业务开展幅度更广。
最后, 公司律师有利于与国际律师制度接轨。在经济发达国家并没有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双线并行的制度,只有统一的律师制度,且公司律师制度已经是一项发展非常成熟的律师执业制度,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在执业律师总量中比例大致为70%、15%、15%,并且公司律师所占比例还呈上升趋势。
建立适合企业实际的公司律师管理体制
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在外部管理上存在双重管理:接受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同时作为企业法律顾问,还受国资委等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公司律师在接受外部管理上需要国资部门与司法部门进行衔接。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公司律师可以继续实行“两条线”管理,即国有企业公司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体制机制建设、人员队伍配备、法律顾问等级评审、薪资待遇、职责范围、履职能力考核等方面接受国资部门的管理与指导,在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律师实习、注册、律师执业考核等专业素质与专业技能提升方面接受司法部门、律协的行业管理与指导。
就此问题,建议国务院国资委与司法部就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融合统一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就融合统一名称(对外统一叫公司律师还是法律顾问)后,两部门之间的管理边界范围及配合衔接做好深入沟通。
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在总部设立公司律师部,建议对公司律师进行集中管理问题。当前,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事务,采取集中化管理已成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法务管理的发展趋势,大约占到70%的比例,这也是集团型企业整体防控风险的需要。世界经济一体化及互联网经济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在这种市场倒逼机制下,我国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法务管理顺应潮流将不可避免。
如果集团型企业有进行集中管理法律事务的需求,可允许其以集团总部名义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集团从事法务工作的公司律师均由总部统一办理申请注册及管理。同时由总部统一进行内部管理,即统一招聘、统一实习、统一注册、统一执业、统一内部培训,这样有利于整体掌控集团的风险管理策略与尺度,有着分散管理不可比拟的优势,也利于提升企业内法律人员的地位与作用发挥,符合国资委此前对企业集团内部法律顾问管理的精神。理由如下:
首先,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人员招聘及打通公司律师的职业通道。集团相对于每个下属公司,资源较为丰富、品牌号召力更为强大,下属公司因影响力、业务范围、晋升通道有限,可能难以吸引优秀人才。
其次,集中统一管理在总部成立一个公司律师事务部,对公司律师统一实习、注册和管理,也就是一个口径与律协和司法主管部门打交道,利于沟通协调,更好地接受业务指导。
第三,集中统一管理可以使各下属公司的公司律师获取集团系统内的统一执业和统一培训的机会,及在整个集团内部企业间职位流动、岗位轮转方面更加便利,也更利于公司律师拓展业务面、打破身份界限,进而促进其职业规划与晋升渠道的打通。
关于中小企业法务人员“挂靠”问题,根据目前的《律师法》,3人以上才可以成立律师事务所。一般,大型企业才有能力建立自己的公司律师事务部,中小企业的全部员工人数较少,法务人员就更少,甚至不少企业没有法务人员,这就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修订《律师法》,适度放宽限制,考虑通过挂靠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的公司律师设置问题,可考虑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企业公司律师事务部挂靠。但是挂靠需要一定条件,要做好管理,只能是确实在从事法务工作的在岗人员才可挂靠,同时,做好年度考核,以此确定第二年是否允许该人员继续挂靠。
过渡期“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虽然2014年国务院发文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但是现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人数较多,须谨慎处理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身份”的转移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考虑通过将公司律师证分为A、B证的办法解决问题。
关于“老人老办法”。对已经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颁发公司律师A证,持A证者将来可在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间自由转换工作;仅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颁发公司律师B证,持B证者只可从事公司律师工作,不可以转为社会律师,如果想转换职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拿到公司律师A证;对当前既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又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建议公司在待遇及提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关于“新人新办法”。今后新入行的公司法务人员,应一律要求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领取A证,否则,只能从事公司律师助理工作。A、B证的设置,完全与世界对律师行业的高标准、严要求的理念相吻合,同时分出层次、等级,便于公司律师队伍的稳定和个人价值的提升。
需要说明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应设计一个例外制度。鉴于《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于符合此类条件,已经申请执业的,按照“老人老办法”,予以颁发公司律师A证;未申请执业的,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律师A证人员,或执行“新人新办法”,仍须明确的立法规定。笔者认为本条规定应从严掌握。
关于对公司律师单独进行考核和等级评审的问题,目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律师法》中都没有对考核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律师法》中提到由律师协会进行考核。而通过试点情况看,律协并没有区别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不同的考核机制,这就需要加快修订《律师法》明确公司律师地位,同时成立公司律师协会(或律协下设公司律师专门委员会),出台考核细则。
同时建议,对公司律师的考核,应当从公司律师的岗位职责出发,充分考虑到公司律师作为企业员工、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和行业发展,不向所供职企业外提供有偿服务的职业特点,适当调配业务素质与管理能力的占比,以考核标准引导公司律师的职业发展。
对于公司律师等级评审可参考法律顾问及社会律师现有的等级评审制度。
修改律师法,建立公司律师协会
我国公司律师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有一套完整的公司律师制度,《意见》及地方规定存在内容少、规定得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仅造成推进公司律师制度难,而且造成公司律师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制度缺失是造成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应在《律师法》中明确公司律师制度,增加区分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及各自职能范围、功能作用以及规定各类执业律师之间如何转换的条款,丰富律师执业类型,实现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和功能作用的多样化;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与义务方面,应增加公司律师必要的单独规范;涉及公司律师纳入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执业证书的颁发等具体管理、监督问题,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明确公司律师晋升及奖惩机制、考核机制,例如评定“首席公司律师”。
除修法外,建立公司律师专门行业协会问题也有必要。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律师都有各自的公司律师组织,代表公司律师的利益,规定公司律师职业道德,参与修订相关法律,管理公司律师就业,为公司律师谋取福利,搭建交流平台,提升公司律师业务水平,组织公司律师进修,出版公司律师组织的杂志等。
为加强管理,建议公司律师在各地律师协会中的话语权要加重,比如要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应有一定比例的公司律师担任。同时建议建立类似的“公司律师协会”或在律协内部建立专门的公司律师业务委员会,但当前各地律师协会中也有类似的“公司律师业务委员会”,但几乎很少有公司律师参与,充其量就是为公司提供服务的社会律师业务委员会,且该类委员会都由社会律师担任主任,而社会律师对公司律师的特点又不了解,发挥不了行业管理作用。还要参与《律师法》修订工作,增强公司律师的社会认知度。
另外,通过公司律师近几年的试点情况,我们发现,公司律师管理不善带来的社会风险远小于社会律师,因此公司律师在会员、管理费用等方面不同于社会律师,须由两条线管理,公司律师行业协会的成立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