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国务院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了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研究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内部人控制意见》,据报道,在内部人控制方面,该意见创新性地引入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用以约束国企负责人行为;而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上也首次采用了负面清单管理。
但是,仅仅在国资委层面出台政策,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治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国有资产流失的本质是国有资产的多级代理成本问题。如果没有看到这一本质,那就只抓住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表象,治理国有资产流失只把板子仅仅打在国有企业身上,治理国有资产流失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国有资产从实际所有者全体人民,到国有企业的经理层,一共有五级委托代理关系(不包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内),最初的委托人为全体人民,最终的代理人为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其中全国人大、政府、国资委、国有企业(董事会)在整个委托-代理链条中充当着双重角色。
基于国有资产的多层委托代理分析,治理国有资产流失,可以针对不同层级的代理问题进行分类治理。一方面对每一层级进行制度设计,明确代理人职责与约束机制,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另外一方面是加强信息透明。在政府、国资委等具有公权力的代理人环节,其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履行代理权,以“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原则;在国有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环节,应充分释放其活力,其作为代理人,其可“法无禁止皆可为”。基于这一设想,最大限度降低代理成本,以实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性治理,可建立五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完善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在这道防线,主要是针对作为国有资产的第一级委托人全国人大,其应当履行建立法律制度保障的职责。因国有资产的非人格化,与私有产权保护存在差异,必须有完善的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其保护,否则会出现“所有者缺位问题”。例如,发生在2005年的国有资产流失“郎顾之争”,最终的结局是,顾雏军被判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可以看到这些罪名与国有资产流失均无直接关系,这便凸显了法律在国有资产流失治理中的尴尬地位。
完善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大空间。如,随着混合所有制的推动,在国有资本不占控制地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也面临着如何防止国有资本怠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造成隐形流失的问题。另外,还有如何以具体法律落实《宪法》规定的“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同时,在制订具体法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当做好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