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黄彩华)在东莞经营鞋业的男子曹某因大量销售假冒名牌鞋,销售额过百万元,先后多次被告上法庭。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现年30岁的湖南男子曹某,原在厚街镇寮厦村经营鞋业生意。2013年7月30日,东莞市公安局与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曹某居住的出租屋和隔壁的仓库进行检查,在现场查获假冒“PRADA”(普拉达)、“DIESEL”(迪赛)、“ECCO”(爱步)、“UGG”等多个品牌鞋子及假冒“SAMSONITE”(新秀丽)品牌箱包,共391件,总价值约6.9万多元。经查,曹某自2010年开始在厚街镇寮厦村经营销售鞋子、箱包生意,并在淘宝网、阿里巴巴上开设网店,销售假冒商品,销售的总价值约为159万元,获利约11万元。
2012年12月,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侵害其旗下多个名牌鞋子的商标权为由,两次将曹某告上法庭。2013年7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曹某侵权成立,判令曹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新百丽公司侵权损失7500元和8000元。但因侵权引发的风波并未了结。2013年11月,检察机关指控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