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筑、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以及最大限度激发企业竞争方面,法律的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彰显
◎ 文 王林林(《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主笔)
企业是市场经济体中的基本单位。企业竞争环境是否公平、企业家角色定位是否准确,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存在和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存和发展。企业家犯罪的危害不止于对被害人的侵害,更严重的是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巨大破坏。
本年度国企企业家贪腐犯罪泛滥,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个别的权钱交易,实际上则是企业家滥用国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吞噬国有资产,妨害市场竞争。无论是在重大问题决策中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是将国有资产转移到自己或他人名下,牟取个人利益;抑或是弄虚作假、渎职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再或者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关联经营,牟取个人利益,均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并破坏市场经济体制。因而,为了防范企业家犯罪,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对企业家这一特殊群体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等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课题组以媒体报道的一条条企业家犯罪消息为论据来源,不断搜集与案件有关信息,将一条条消息扩充为一起又一起能够反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概况的完整案例。在对这426起案例进行分析整理时,课题组始终秉持求真务实的严谨态度,根据报告初衷设定17项测量指标,并依此对案例逐一进行解析,力求客观反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的真实状况,为防范企业家犯罪对策的制定提供实证研究依据。
公司高管的五大风险点
统计数据显示,本年度企业家的犯罪情况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随着国家将打击腐败的战场扩大到国企、央企,大量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浮出水面。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的政策,使国企、央企中的腐败无处可遁。国企贪腐案件总数量以及占企业家犯罪案件比例创新高。(2)涉案企业分布范围广且集中,并呈现出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蔓延的趋势。在本年度的426起案例中,所涉及的企业遍布我国29个省(市),涉案企业集中在北京、广东、浙江和江苏等经济较发达的省(市)。(3)错位的金融发展模式以及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高发、频发。传统高利润行业行将结束暴利时代,前期粗放式、大幅度的扩张造成投资短时期内难以收回,适逢银行抽逃资金,资金链断裂,民营企业家面临融资难题,致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民间融资犯罪多发、频发。(4)企业家犯罪手段愈加复杂化、隐秘化、高科技化,使企业家犯罪呈现出非典型化特征。企业家的非典型化犯罪,往往是违法经济活动与合法经济活动交织,或者披上合法经营的外衣,具有迷惑性和隐蔽性。
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投机倒把犯罪,到市场经济萌芽时期制假售假犯罪泛滥并伴随简单的金融犯罪,再到市场经济深化阶段新型犯罪如融资类犯罪、内幕交易犯罪以及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等日趋多发,企业家犯罪更趋复杂化,犯罪类型也更趋多元化。企业家犯罪的风险点集中在企业融资、财务管理、安全生产、工程发包承揽以及产品质量等五大方面。企业融资是企业家犯罪的一大风险环节。民营企业存在较大的融资困难,统计数据显示,围绕该环节产生的犯罪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骗取贷款犯罪等罪名以及民营企业家为获取贷款等资金支持、扩宽融资渠道而对银行管理者、资本控制者进行的行贿罪、受贿罪等“寻租”类犯罪行为。作为企业家犯罪的一大风险点,企业融资问题同时折射出两个隐患因素:第一,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并普遍存在融资困难问题。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和融资形势会产生较大影响,中小企业如果不能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做出敏锐的反应和及时调整,将会带来较大的融资风险;而国家经济制度的安排、宏微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竞争态势的加剧,也将影响企业经营并作用到资金链上,而中小企业又天然地在获取资金等方面存在劣势,这些都加剧了企业经营风险和企业家犯罪风险。另一点:目前我国经济领域,社会闲散资本缺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大量的闲置资本的升值需求与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相互吸引、相互共生,企业融资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是产生融资犯罪的重大隐患之一。
多个因素诱发犯罪
从环境因素看,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致使权力寻租频发。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单一行政指令的方式调节资源分配,各经济主体间缺乏竞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现象很少;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市场自发配置资源,行政权影响经济活动的空间被压缩,有效的市场机制及调控、监督使得违法犯罪现象大幅度减少。然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发育还不成熟,市场自发与行政指令共同调节资源配置。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活动通过行政命令的显性干预大幅减弱,但仍然会通过隐性方式涉足市场活动的细枝末节。在这样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国企与民企之间,普通民企与支付“经济租金”的民企之间,外部竞争环境并不相同。
有专家指出,“在竞争性市场体系中,通过时间的调整,所有的经济租金势必减少或者消灭,但是由于政府的介入,会打断市场的自觉作用,使经济租金不仅不会减少、消灭,而且人为造成资源短缺,产生新的租金。而政府的干预越多,经济租金则越高;经济租金越高,寻租激励则越大;寻租激励越大,贪污腐败则越严重。借助政府的审批、特许、配额、许可证等,企业能够比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更加容易获得超额利润。” 企业家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的方式改善经营,往往会消耗大量成本,其成效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行政命令攫取额外利润更易于实现企业经营利益的扩大化,于是企业家纷纷选择依附权力,希冀通过权力风暴眼迅速扩张其经营帝国。除此之外,国有企业长期占据垄断地位,资源优势明显,再加上企业经营者也多具有行政级别并担任相应职务,“亦官亦商”的身份特征,为权力 “出租”提供了主客观便利。民营企业为获得市场份额,在面对行政官员与国企高管时会选择支付“租金”,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政府官员、国企高管腐败犯罪往往与民营企业家的腐蚀有关,而这些民营企业家犯罪则又潜藏着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给予支撑与庇护。
从政策因素看,经济政策导向不明、企业盲目扩张加大企业家犯罪风险。对于国家而言,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有效的宏观调控,其中,明晰的经济政策布局尤为重要。然而,市场主体受国家经济政策影响较大,经济政策导向不明,会产生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政策盲区、误区,造成企业盲目扩张,弱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从内部因素看,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企业家权责不对等、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或者失灵是造成企业经营策略失效或者个别违法经营、犯罪等诸现象的重要原因。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法律规范日趋完备,企业管理制度日益完善,企业内控机制看似无懈可击,然而实际情况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仍然不完备、企业家权责不对等。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例来看,用“不堪一击”来形容并不为过,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任重道远。
从个体因素看,企业家角色、价值观的错位与侥幸心理也是犯罪诱因之一。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家的角色定位非常重要,企业家个人的价值观也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轨迹。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对自身角色定位不明晰,受错位价值观的影响,往往持侥幸心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企业家犯罪的重要个体原因。
个别企业管理人员价值观扭曲错位,奉行个人利益至上的准则,在金钱等诱惑面前,往往无力抵御。这种错位的价值观,致使部分企业家将企业追求经济利益异化为单纯的个人利益的追求。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企业家不惜假公济私,甚至不择手段的侵吞企业公款,最后沦为金钱的牺牲品,走上犯罪道路。
从文化因素看,商业伦理、企业家精神的缺失及传统礼仪的异化是犯罪的重要原因。
成熟的市场经济所蕴含的价值,冲击着我国传统商业文化的价值体系,新的商业伦理价值体系的架构必然生发于传统商业文化之上。但是,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对商业的极端不重视,受儒家抑商传统的影响,商业伦理价值体系与企业家精神的培育缺少根基,而从传统商业文化中孕育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商业伦理价值更是无从谈起。不难发现,缺少健康的商业伦理,商业活动中各角色和职业操守,很少是质地鲜明而严格的,常常呈现混沌不清的状态。其职业行为表现也是各个阶层和各种岗位不能恪尽职守,安守本分,缺乏职业操守,造成企业家抵御违法犯罪的伦理自觉性缺失、缺位。在市场经济中,对“重商”只是形式上的或是功利上的重视,其实质是重钱重利,而不是实质上的和价值上对商品经济和商业伦理的认可与尊重。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诚信是企业家精神的基石,没有诚信的商业社会,将充满极大的道德风险。违反诚信的犯罪商业活动会加剧市场中新生企业的生存危机。缺乏诚信、法制的经济环境,企业必须根据非正式的社会规范(潜规则)对自身行为做出调整以降低负面效应,同时还建立社会关系以适应违法企业的竞争。由此,企业创新缺乏内在原动力与外在支持??“企业家精神”被扼杀和打压,任其发展,缺少企业家精神的商业环境必将进一步依赖于权力寻租与违法犯罪,给市场经济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市场经济的主角应是企业和民众,巨大利益的吸引下,政府从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变为游戏的参与者,不仅国有企业挟政策、法律、资金、资源等优势强力扩张,挤压民营经济的生存空间,政府各部门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也越加频繁,强势政府的兴起进一步恶化了企业家的竞争环境,加剧了企业家精神的没落与企业伦理的衰亡。
法治仍是预防犯罪的武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应当在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但这些原则必须靠法律及其相关制度的规范、引导、监督,才能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法律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主要功能是将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等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调控,增强宏观调控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然而,在构筑、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以及最大限度激发企业竞争方面,法律的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彰显。首先,法律的滞后性。企业经营活动具有创新性与开放性的特征,法律的制定和市场的发展无法完全同步,法律无法及时回应市场活动中的新事物、新问题。在新事物已经形成市场并开始伴有竞争出现时,法律规制的滞后性往往造成恶性竞争肆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保障更是无从谈起。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除却完备的立法,建设法治经济、阻遏企业家犯罪还应当完善司法:(1)法律规定过于抽象、模糊则极大弱化了法律对于企业家经营行为的规范指引功能,因而,对法律进行适时、科学的解释显得尤为重要。(2)关于企业家犯罪责任的承担,应当有罪必罚,违法必究,保证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威慑潜在的犯罪,防范企业家犯罪。(3)企业家作为市场中的重要组成元素,在经济活动中应当牢固树立法律规则界限意识,进行合法经营。任何企图突破法律规则界限适用“潜规则”的结局只能承受更严重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