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形式多种多样,除了专门的法律外,全面、及时的司法解释,将是统一执法的基石
2012年以来,中国对反商业贿赂治理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新增及新修订了多部涉及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在不同层面上加大了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但是,目前中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与执法层面依旧有一定程度的不足。如果能进一步完善立法、司法解释体系,有更加公开、公正、专业的执法,以及更加高效的举报制度,会对巩固反商业贿赂成果、进一步强化反商业贿赂治理大有帮助。
现行法律逻辑严谨
自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开后,中国政府相继提出“八项规定”与“六条禁令”,明确“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的理念。2013年中共中央发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中国反腐倡廉登上新的高度。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加大刑法框架下对商业贿赂的惩治,特别是对行贿的惩治。
《2014?2015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下称《报告》)指出,现行刑法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轻于受贿罪,并且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修正案提出多条修改意见。
首先,是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 二是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三是草案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其次,草案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
最后,完善了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除刑法外,相关立法也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商业贿赂的不良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2013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生效。该规定进一步加强了中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使得个人和企业得以在某些情况下在人民检察院的档案系统中查询到有关的行贿犯罪记录。对于医药行业,2013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为打击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细化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被列入商业贿赂黑名单的企业无法参加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自2012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至201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查询434万次,涉及单位579万家、个人791万人。2012年至2014年10月,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2090家单位和2426名个人进行了处置。
立法体系仍须完善
《报告》进一步指出,中国没有专门的商业贿赂法案。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层级、各个部门规定。虽然陆续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对商业贿赂的行为界定做出解释,但仍不够全面,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