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反商业贿赂政策的核心内控环节??建立预警警报制度及措施,民企也以24%的比例垫底。总体来说有近半数的企业已经建立了商业贿赂预警警报制度,没有建立该制度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不知道如何建立或认为没有必要。
不过,民营企业在指定高管分管反商业贿赂事宜的比例上略胜一筹。受访企业中有70%有这样的分管高管,而外企以及国企紧随其后,分别有62%和61%的受访企业已经有高管分管相关事宜。但对于分管高管的身份背景以及特点在调研结果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已经指定高管分管反商业贿赂事宜的民企90%以上都是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
此外,民营企业在对员工进行反商业贿赂培训、反商业贿赂自查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提升。
合规大势下的风险差异
企业反商业贿赂制度的建立是反商业贿赂合规机制建立与执行的基石。对于合规机制来讲,需要有宏观方面的组织框架例如部门的设立,还需要有人员的配置包括高管以及独立的执行或监督人员。
从风险防控角度来说,无论是企业的规模、所属行业以及所有制类型,已有超过50%的受访企业建立了反商业贿赂的合规政策、培训以及相关预警和处理机制。因而,那些认为反商业贿赂机制无所谓或者不愿意投入资源在反商业贿赂建设的企业,已经落后了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并且面临着更高的被调查或者处罚的风险。
而外企在商业贿赂方面风险最小,可见健全有效的制度以及配套完善的机制是可以有效应对商业贿赂问题的。
《调研报告》指出国企的反商业贿赂有先天优势,也有先天缺陷。纪委监察部门作为主要的反贿赂部门,已有反贿赂经验和成型的体系。但纪委监察部门只负责反商业贿赂中与党员、高级领导相关的违纪问题。国企的反贿赂工作具有一定的党纪性和行政化倾向,由纪委与监察部门执行,不单单是在法律规制的范畴内。
相对而言,监察部门与纪委办公室均是独立的部门,有的国企内部有完全独立的纪委监察部,有的则与法律合规联系在一起,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上还是一个独立的工作。法律部门与纪委监察部门工作上相互独立,但是也有一定的配合。
目前,国企不愿意投入过多的资源,法律合规部门配置的人员数量相对业务部门相差巨大。法律合规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财力、权限独立引领反商业贿赂合规业务。另外,国企针对商业贿赂缺乏独立的监督考核体制以及培训机制,业务的压力使得在制度执行以及处罚力度上都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