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国企、民企还是外企,现有的反商业贿赂机制并不能满足合规要求,企业合规建设仍须不断改良
◎ 文《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民企、国企、外企,三种类型企业,在反商业贿赂上,由于其自身制度的区别,往往难以面面俱到地完成反商业贿赂政策机制。
《2014-2015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下称《报告》)指出,在反商业贿赂合规路上,民企的合规制度建立较国企和外企落后,究其原因是因为民企在政策层面上不够系统,执行方面缺乏独立性。
虽然不同类型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存在差异,行业也不同,所须遵守的规则和习惯也不同,但各类企业面临的“风险点”却大同小异,故大部分合规机制均可通用。而无论外企、国企或是民企,在反商业贿赂合规之路上,都仍须提高。
如何制定合规政策
反商业贿赂政策是保障企业日常经营符合相关法律,预防、监控、惩戒不合规行为及有效执行反商业贿赂制度的基石,但在部分企业中禁止员工收受贿赂等要求只存在于员工手册中,而对于“防控点”无有效设置,对于“风险点”也无系统防御制度,这使得反商业贿赂政策变为了“口号式”的合规政策。
《报告》指出,一套合理的反商业贿赂政策应包括的范围应该完善,对于风险预防及处理的措施应该明确、具体,且具备可制止性。
首先,政策应包括政策的概要、法规、责任、监督、举报、调查以及培训和政策颁发制度等几大部分。
其中,“概要”部分表达了企业自身自上而下的反商业贿赂的决心态度和合规政策的核心框架。比如由公司CEO发出合规声明书,禁止任何员工、高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间接与政府官员以及商业伙伴发生腐败行为,公司对于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等,并起到为企业员工行为指导的作用。
“法规”部分则应简明扼要地说明需要遵守的法律框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其他与相关的中国反腐败以及反商业贿赂的法规及政策规定,例如行业规定、招标法规等。若是美国上市公司或外企,还应简述适用本企业的海外反腐败法律等。
“责任”部分应确立“防控点”,确定在执行合规政策过程中的各个部门、人员的责任,以及相关政策确保责任的有效执行。
此外,公司管理者有责任保证各相关合规部门有效执行合规政策;合规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有责任监督反商业贿赂政策的有效执行;风险防控委员会有责任定期、及时发现公司合规风险;法律合规部门有责任确保合规政策及时更新等;人力资源或人事部门有责任确保所有员工入职时并定期得到合规培训等;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有责任确保其下属得到足够的培训并监督其遵守合规政策,对其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下属的违规行为负责;等等。
“监督”部分明确负责政策监督的人员及团队,并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进行监督, “举报”部分明确举报与投诉制度,以及“反报复”政策;“调查”部分确立调查的原则和基本机制;“培训和政策颁发”部分规定关于反商业贿赂政策的培训、政策颁发以及员工确认函。
执行比制定更重要
制定完善的反商业贿赂政策只是开始,如何使得其能在企业中得到较好的执行才是关键。《报告》中指出,反商业贿赂政策能有效执行需要多方面配合,尤其是在部门建设与人员配置、员工教育、预警机制执行、独立、保密、全面的内部调查等几个方面。
在部门建设与人员配置上,应建立独立部门并应有权威人员参与其中,指定一至两名高管管理商业贿赂事宜,确保反商业贿赂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保证指定的高管与业务部门相对独立。
其次,建立独立的部门、团队来统筹企业整个反商业贿赂的工作,可以设立合规部门或在法务部门增加合规团队,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的特点与规模区分高风险的部门以及业务条线,在每个部门的最高风险环节进行独立监督。
员工的反商业贿赂合规教育是建立反商业贿赂机制的重要环节,可分为员工知晓与员工培训两层面,前者可通过公司高管签署的公开信、入职指南、员工手册、内部控制政策、企业网站等中反商业贿赂的内容,对反商业贿赂对个人及企业的危害、商业贿赂“风险信号”等进行长期不断的宣传教育。
而后者,则由企业按照部门、职位与地域的不同进行定期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的方式可以是当面的讲座论坛或者是远程遥控培训,培训的人员应当是有专业知识的合规团队人员或者外部律师。培训的内容需要根据业务模式、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来制定。
企业应建立内部举报、企业自查等自查机制,并应建立定期的自查制度,自查的范围包括报销记录、合同付款与执行情况、第三方聘任选择、对于第三方的抽查、市场活动、慈善捐款赞助等。自查人员也应具有专业性及独立性,必要时可以请外部律师介入。
另外,企业平时还要关注媒体报道,当媒体曝出企业合规存在问题时,若政府前来企业进行调查,企业应当预先准备好应急方案以便配合调查、控制范围以及保护声誉。
最后,若企业内部发生商业贿赂事件,应当启动内部调查程序,该调查要独立、保密、全面。可分为三部分进行,即调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后的处理。
调查开始前,需要决定由谁来进行调查,内部资源以及外部资源的配置。
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先制订合理的调查计划,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高效全面的调查,在取证中应该考虑后期对员工处理可能引起的劳工纠纷、商业伙伴间可能的诉讼等问题,做好证据收集与保存工作。
在调查结束后,对于当事人的处理,包括惩戒违规员工和商业伙伴等,以及公司内控的改善都应进行妥善处理。
合规须量体裁衣
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虽在不同种类的企业中,存在一些共通的地方,但外企、国企、央企以及民企,企业结构毕竟不同,因此在制定制度和执行时也会遇到不尽相同的挑战。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量体裁衣,合规制度的制定应以适合企业文化、组织结构和行之有效为参考。
根据《报告》总结的内容,外企虽在反商业贿赂合规建设方面表现较好,但很多外企的反腐败政策侧重于针对FCPA的合规,但FCPA的范畴和中国反商业贿赂法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比如FCPA只禁止公职贿赂,而中国反商业贿赂法既禁止公职贿赂也禁止非公职贿赂;FCPA只禁止给予贿赂,而中国反商业贿赂法既禁止给予贿赂也禁止收受贿赂;FCPA只禁止给予个人贿赂,而中国反商业贿赂法既禁止给予个人贿赂也禁止给予企业、团体或其他性质机构的贿赂;FCPA只禁止通常意义上理解的“腐败性贿赂”,而中国反商业贿赂法既禁止“腐败性贿赂”也禁止“竞争性贿赂”。
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也更加使得外企在制定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时,其合规团队成员中,应具备内部或外部的中国律师,便于帮助企业结合中国的文化、中国反商业贿赂法等来全面有效地制定。
除了外企,国企和央企的反腐败机制虽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统筹,但现有的反腐败机制并不能满足反商业贿赂的合规要求,国企和央企的合规建设也仍须不断改良。
首当其冲的是在结合相关部门现行的合规政策的同时,建立一套完善、全面、独立的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而后再由国企央企的主管部门或国企和央企的高层牵头,在业务部门以外的部门挑选人员组成反商业贿赂团队, 反商业贿赂工作委员会组成可包括法务合规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等, 以此来形成一个统筹企业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整体事宜的团队。
国企和央企的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应当增加国企央企及其员工作为行贿方的规定,以此来作为其为商业伙伴或客户提供服务以及产品时,所须遵守的原则与行为准则。
在遵循反商业贿赂机制时,国企和央企还应考虑在高风险线设置额外的独立人员作为“防控点”进行反商业贿赂的监控,该部分相关人员隶属于反商业贿赂团队,可直接向法务合规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定期汇报。国企和央企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反商业贿赂培训,主要针对关键业务环节以及高风险部门等。
民企作为反商业贿赂制度较零散的一类企业,其高层应当认识到反商业贿赂合规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建立起适合自身业务特点以及规模特点的合规体系,在商业贿赂建设上也要预留一定的资金预算。规模较小的民企,受资源的限制可以在其法务或内审部门下建立合规团队。民企更要注意“风险点”的防控,不能局限于眼前利益,要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