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监督及严惩和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日前,河北省廊坊市出台了《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及执法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全部纳入行政追责范围,实现责任人员“最大化”。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6项应尽职责和11项追责情形,各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10项应尽职责和12项追责情形,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总责”和监管部门的“各负其责”。
《办法》明确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9种行政追责方式,规定了问责方式适用的4种情形,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人员以及责任单位等8种责任划分情况,规定了11种依法从重、从轻、减轻追责情形,强化行政追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因制度“条框”宽泛空洞而导致落实不力、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