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验以及有其他证据证明或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媒体负面报道等七种情况可实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
8月19日,省食药监部门下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食品飞检)是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采取事先不通知的办法,依法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现场检查,对相关食品开展抽样检验,对各设区市、县(区、市)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以下简称地方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检查。
食品飞检被检查对象包括全省范围内的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交易的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等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地方食品流通监管部门。
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只要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食品飞检:存在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的;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验以及有其他证据证明或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媒体负面报道的;有群众举报或投诉的;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能的;其他有必要组织开展食品飞检的。
另据介绍,食品飞检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被检查对象应当及时纠正或改正;也可由食品飞行检查组当场处理。食品经营者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责成地方食品流通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食品经营者存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责成地方食品流通监管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