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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追责要法人个人并重

2014-08-01 来源:中国食品报
  在《食品安全法》修订期间,上海福喜公司明知故犯顶风作案,引起社会公愤。面对丑闻,福喜集团在对外发布的声明中却宣称“本次事件是一起个体事件”。针对福喜公司的自辩,有关执法部门明确表示,发现福喜公司的一些违法行为并非某个人的行为,而是公司有组织的安排;对过期食品的处置,公司有一套相应的制度,有相应的记录,所谓制度也好、记录也好,都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可见,福喜公司虽在华经营多年却并未真正落实中国的法律规定和企业应负的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食品企业作为法人是食品安全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必须自觉自主地担当起相关责任,而不能依靠外力来保证食品安全。对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有关法人必须受到责任追究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即使发生的问题确属企业员工个人所为,企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福喜而言,无论是当前的停产停业,抑或是今后的巨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甚至退出市场,都是咎由自取。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对上海福喜公司进行严厉追责的同时也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的追责。例如,使用过期劣质原料、做真假两本账、抗拒执法检查等违法行为究竟是谁提议的、谁策划的、谁批准的、谁组织执行的,都要查个水落石出,责任要追查到个人头上。
  
  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需杜绝一种错误观念:“我是企业的员工,出了问题有单位顶着,追查责任有单位扛着,大不了我辞职走人”。这种观念恐怕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之一。
  
  因此,为确保食品安全,企业单位作为法人必须承担起法人应负的责任,企业员工作为自然人必须承担起个人应负的责任,二者不能互相替代和冲抵。食品安全出了问题,相关法人和个人都必须受到追责。上海福喜公司负责人、质量经理等5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刑事拘留就是例证。
  
  为强化员工个人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作用和责任,宜效仿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由国家食药监管机构负责建立“食品行业禁入制度”,细化“资格惩罚”。建议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除明确“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外,对有重大过错但未被判刑的人员也应明确“自行业禁入通知下达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促使一些个人不敢以身试法。
  
  同时,依法强化对食品安全违法企业和相关个人的曝光制度,使一些不怕“破财”但怕“丢丑”的人有所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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