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药监局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的落实情况和保质期到期食品的退市情况,依法查处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擅自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期、过期食品改换包装等违法行为,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临近包装物上标注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征求意见稿”对临近保质期的具体时间作了界定: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征求意见稿”对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也鼓励食品经营户制订严于以上界定食品临近保质期的标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有关监管部门要督促商场、超市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其他食品经营户设立专柜或相对集中的存放处,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销售。专区(柜)明示牌要固定在货架上方,明示牌宽度:大于10厘米,黄底红字,标清“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同时,在专区(柜)的醒目位置需用黄底黑字制作内容为“请消费者购买后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的提示牌。
对于进入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的食品,“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在保质期限到达当天闭市后撤出货架。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须在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提示,且不得隐藏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经营者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购入食品来源正规可靠。实行定时、定人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自查制度,发现食品达到临期界限的,通知食品经营负责人,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对尚未售出但当天保质期到期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撤出货架,并按规定处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属地监管责任制,在辖区食品经营者中开展行政指导,引导经营者按照本意见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提高经营者的诚信守法和自律意识。同时,要加强监督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的落实情况和保质期到期食品的退市情况,依法查处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擅自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期、过期食品改换包装等违法行为,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