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承担监管、检测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强调,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办法》罗列了责令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去职务、免职的若干行为。对应追究政纪责任的,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办法》明确,职能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对需追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要建议或提请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应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而不提出,应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行政责任而无正当理由不追究的,将追究责任人员责任。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给予党纪处分的,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提出,食安委可根据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约谈,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规定,省监察厅要定期集中通报全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及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