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我国将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建立最严厉的监管处罚制度,从法制层面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对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意味着什么?哪些规定变严了?监管风向又将往何处吹?
地方政府“守土有责”
“让失职、渎职人员受到躲不掉的惩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 月14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表示,《草案》将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是食品安全法律修订坚持的一大原则,落实不力者将被追责。查阅公开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可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守土有责。”中国社科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永建指出,《草案》坚持了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则这一点,对监管者责任作出明确划分与界定。
除要求地方政府对区域食品安全负责外,《草案》也进一步理顺了监管体制,有望终结“九龙治水”格局。
《食品安全法》修订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对卫生、质检、公安等部门应履行的相应职责作出细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称,《草案》在确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体地位的同时,意在消除部门之间的监管盲区,确保主体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权责分明、无缝衔接。
企业违法给予最严厉处罚
不容否认,侵害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太低,已成为食品安全业界共识。
“要让违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草案》时指出,针对那些丧尽天良、蓄意害人的食品违法犯罪分子,要通过修订法律给予最严厉的处罚。
“最严厉”是解读《草案》绕不开的关键词。
“凡是涉及够格刑事处罚的一定要‘顶格’处罚。”张永建表示,原先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以罚代刑、行政手段代替刑事手段等问题时常发生。但《草案》针对侵害公众食品安全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民事责任的经济惩罚方面,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 倍或者损失3 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1000 元的,赔偿1000元。
监管转向全过程共治
5 月6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国家监督抽检结果发布,其中餐饮服务食品违法添加现象并未销声匿迹。比如,火锅底料中违法添加罂粟壳、在辣椒及其制品中违法添加苏丹红和罗丹明B 等非食用物质。
“对食品安全非常有害,控制难度也非常大,但不管怎么难,必须全过程管理。”针对违法添加问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顾海英认为,这要求法律比过去更加严密,必须更加强调全程管理,从田间到餐桌,全产业链管理,完善追溯制度。
顾海英说,食品安全根治要在源头抓紧,土壤污染、农民播种规范等均应加强。另外,如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可能需要侧重于中小企业,着力解决薄弱环节的关键问题。
《草案》提出,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发挥不同主体作用。”张永建表示,《草案》体现了监管创新的理念,代表着从政府监管向公共治理的转变,尤其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要在共治方面探索出更有效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