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的一项成果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社会各界对于这一问题都极为重视。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结束了此前食品监管中没有统一适用的法律的局面。笔者认为,要确保食品生产的安全,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监管体系,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在整个食品监管体系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对于2009年的这部法律,应当说社会评价总体较高。就立法理念而言,一些法律学者甚至认为,该法对中国国情来讲是超前的。而这就可能会导致出现两种情形:一是法律的适应性会很强;二是“超前”的制度或使得执法环节跟不上。某种意义上,这种“超前”性,表现为制度较为严格。
然而短短几年之后,民众发现的却是另一个现实:2009年的这部法律已经到了需要修订完善的时候。缘由很简单,保障食品安全关系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任何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都不能轻视。在这样的情形下,法律界原先所认为的“严格”不过是起码的要求。制度不严格,岂会有真正的食品安全?
去年6月,《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开始启动。这次修订,秉持了开门立法、公众参与的原则。也正是因为立法的开放性,社会方方面面为法律的修订提供了很多真知灼见。2013年10月底,这部法律的修订草案雏形已现,修订逻辑也较为清晰。
具体来看,《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监管体制的改革及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角色更为凸显;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思路进一步得到展现;具体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更合乎国情、更有震慑力,如此等等。
《食品安全法》着重在上述一些方面做修订,确实是抓准了症结。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管理一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政府部门、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在这一监管体系中皆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消费者自身的角色也不可忽视。要想真正构建一个捍卫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从监管者到消费者,每一种特定角色的作用都须得到重视。在食品安全问题整体较为严重的背景下,相关责任的追究也需要加大力度,凸显“沉疴用猛药”的意图。
在这其中,诸如设立最低赔偿金、加大在民事责任方面的经济惩罚力度等内容,令人印象尤为深刻。必须承认,食品产业领域存在着的一些现象仍是让人担忧的,比如产业基础“小、散、乱、低”、产销秩序不尽规范、诚信环境缺失,以及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滞后等问题,一直都是顽症。对付顽症光靠空洞的理念并不够,还需要有“痛感”的惩罚才行。规定最低额赔偿制度和加大经济惩罚力度,均是要让无良商家为食品安全责任付出更大代价。
总体观之,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是系统的,修订理念与具体制度规定都逐渐形成了共识。这也是该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得以顺利通过的一个前提。整个立法和完善制度的目标非常明晰,就是要系统治理食品安全方面的种种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加大惩罚力度,修补各种制度漏洞。这样的修补工作,意义显而易见。
需要老生常谈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相信一部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能够更好地为维护消费者权利保驾护航。鉴于当下法律执行方面的种种不足,强调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与执法并重,并非多余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