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是国计民生的重中之重,当下更是牵涉诸多领域和部门,而保险是风险管控的基本手段,因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以现代科技为手段
责任险整体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志,专门针对食品领域,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而推出的保险产品。通过该产品,不但可以发挥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稳定器”和“促进器”作用,还能通过加强保险监督检查、应用现代科技等手段整体提升食品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总体说来,该险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食品安全行业管理。
一是通过第三方监督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除发挥事后经济补偿作用外,更重要的是利用保险机制,通过保险合同约束及保险公司日常监督检查防范事故发生,提高食品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二是通过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来提高防灾防损技术的积极性,开发新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技术,提升安全管理技术水平,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三是通过费率和承保条件,形成奖惩机制,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四是通过信息公开,提升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五是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缓解社会矛盾。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及时、有效地提供补偿,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食品企业和政府压力,避免因企业无力赔偿而造成消费者索赔权益丧失的情况。
目前,中国保险业已经在食品安全领域进行了初步探索,但由于法律基础缺失、企业主动投保意识不强、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比较缓慢,投保率很低。
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和学习国际经验,不断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首先,要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议以《食品安全法》修订为契机,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等内容,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体办法可由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其次,多方联动,加快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在有条件、有需求、有抓手的行业领域和重点地区先行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
第三,立足长远,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给予政策支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为了切实保障各方权益,建议请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实行减免,鼓励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服务,为食品行业长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服务。
保证“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险迎来发展机遇
其实,作为社会管理功能最强的险种之一,近年来,政府非常重视责任保险的发展。“当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我们将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产品开发和创新,积极推动责任保险健康发展。”保监会法规部主任孟龙日前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康涅狄格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办的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国际研讨会上表示。
当前社会发展中的矛盾亟待解决,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患纠纷等备受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从另一个角度给责任保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度。然而,尽管责任险作为社会“稳定器”和政府“减压器”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国外多为自愿购买责任险的情况相比,目前我国还主要通过立法将责任保险予以强制性推广,其发展自然不尽人意。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例,试点7年来,企业参保积极性并不高,部分地区投保率甚至逐年下降。
面对这一问题,孟龙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事故责任方的惩罚力度不强,事故责任认定困难、周期较长,保险机制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另外,我国责任保险的整体规模较小,还没有严格统一的数据库,也没有建立起行业服务标准和风险评级体系,服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还不高。业内专家一致认为,我国发展责任保险首要职责是健全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监管部门需先行
推动责任险相关立法
责任保险涉及社会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孟龙称,争取以《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为契机,先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有关要求写进法律。
今年两会上,《食品安全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等部门已经基本完成了《食品安全法》草案。据悉,草案更适应时代的发展,把一些新兴业态纳入了管理范围,另外,还加大了惩罚力度,以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做到有法可依。
面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社会公众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权益需要得到充分保护,同时,消费者作为劳动者,其劳动安全的权益更需要有效的社会保障,其中,保险业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如何保证公众“舌尖上的安全”,中国保险法学研讨会副会长贾林青认为,我国亟须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并以此为契机,构建起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并存的运作模式。
对于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构建,孟龙认为,首先,监管部门要推动责任保险相关立法,研究和完善有关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其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如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责任保险等领域的合作,加强与安监部门在高危行业责任保险领域的协调等;再次,加强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加大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力度,充分挖掘市场需求,健全责任保险的服务和产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