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食品安全的治理方法与治理内容非常之多,以往都较为注重事后的查处和惩戒。新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将预防为主写进了法条,要实现这个宗旨,就必须进行风险管理,将治理的关口从事后的补漏以及处罚前移到事前防范。
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管理工作其实一直都在开展,像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公布、不安全或高风险产品警示等等,都属于风险管理的常态化内容。这一工作的薄弱点并不在于没有做而是在于忽视了风险交流,或者说风险交流并没有达到全覆盖的效果,面对同一事实,我们应注意到的问题是,食品专业监管部门眼中的风险程度与生产经营者、与普罗大众眼中的风险程度是不一样的。当然,还包括了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对风险的理解与处置的差别。
造成这种不平衡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对企业来说,是其自身的利益立场使然,企业是社会中的经济体,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占有市场获取利润;对公众(消费者)来说,出于对自身的健康保护的目的,一般都习惯偏安全考虑,在对某个风险度的把握上宁可认为风险程度大而不是轻易接受风险程度低的告知;在公众与监管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来说,由于种种因素导致信任缺失,当前公众对监管部门的解释可能会非理性地存疑;在媒体的角度,习惯于通过挖掘、质疑来吸引眼球,往往使得媒体更愿意报道风险大的一面。
举例子说明:在2014年由媒体曝光的“鱼肝油事件”中,一味强调了鱼肝油的药品属性,由此推导出在婴幼儿配方奶粉中添加鱼肝油就是添加药品,给社会带来一定的恐慌,媒体在关注药物风险的时候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事实,即鱼肝油是一个双跨品种,同时它也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管理,而这个关键信息却没有传达给消费者,媒体只是把关注的焦点放在鱼肝油作为药物属性而可能含有的风险。又如对于转基因食品的风险理解,科学的研究与评估已经由官方发布,转基因食品也在履行审批程序之后可以生产销售,但公众对此的观点不一致甚至形成了两大明显“阵营”,在反转基因的阵营中有人自发出资去搜集资料进行研究,反对所有官方结论。还有对食品添加剂的风险提示,在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食品添加剂是可以安心使用的,但事实是公众对食品添加剂一直心存芥蒂,甚至是谈虎色变,一味地将食品添加剂等同于有害物质。
风险交流是一种工具,是连接监管者、技术机构、消费者、媒体等主体之间的桥梁。我们以前所说的风险交流,虽名为交流,实质上却只是信息发布,由监管者来单方发布信息,而真正意义上的风险交流则是互动的和多主体之间的交流。
正如新《食品安全法》所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当前全社会所要做的是:打破各个主体间的信息不平衡,消除各个主体间的信任危机,增强面对公众进行科普的力度,让风险交流真正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