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设立网站或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等,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文字信息及图片。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信息、主体业态、经营项目。
对于当下流行的“私房营养餐”等,征求意见稿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对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要求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如实记录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并及时核实更新。
此外,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不得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不得在网上进行信息发布及交易等。
看点 网络外卖增新规 第三方平台有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备受关注的网络外卖作了单独说明,并对其中的细节操作进行了规定。如网络餐饮单位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加贴封签,标注食品加工制作的时间和消费时限,送餐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穿着统一标志的制式工作服等。
征求意见稿鼓励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将其加工过程进行网上播出展示。
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征求意见稿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身份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对不具备食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不得允许其在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第三方平台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即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进行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将把网络食品抽检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定期对辖区内的网络食品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