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企业、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标称会宁金之源科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王(调味汁)柠檬黄、日落黄、标签不合格,标称兰州天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面酱苯甲酸、标签不合格,标称甘肃礼县秦泉醋饮厂生产的秦思源生抽(酿造酱油)氨基酸态氮不合格,标称包头市恒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炖(卤)鱼调料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糖精钠不合格,标称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苯甲酸、氨基酸态氮不合格,标称成都市新都区香万家调味品厂生产的鸡精调味料(100g/袋、227g/袋)糖精钠、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不合格、鸡精(鸡精调味料)呈味核苷酸二钠、谷氨酸钠不合格,标称甘谷县蒋老五花椒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蒋老五牌大红袍花椒二氧化硫不合格,标称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鸡精呈味核苷酸二钠、谷氨酸钠、标签不合格,标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建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鲜鸡精呈味核苷酸二钠不合格、清真鸡精谷氨酸钠不合格,标称西安佳香调味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红圣)、鸡精(十里香)谷氨酸钠不合格,标称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地鸡鸡精呈味核苷酸二钠不合格,标称兰州福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卫厨老抽王氨基酸态氮、标签不合格,标称西安嘉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蘸料山梨酸不合格。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涉及外省的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情况通报了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及甘肃省内标称生产企业的不合格情况,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标称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处置,标称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兰州、白银、天水、酒泉、定西、武威、陇南、金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责令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及时采取停止生产、下架、召回等措施;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市场清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被抽样单位和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调查整改情况需于1月30日前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三、消费警示:
1.标签:食品标签标注不合格虽然不影响产品内在质量,但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2.柠檬黄/日落黄:柠檬黄、日落黄属于合成着色剂,合成着色剂主要是类胡萝卜素,国家命令禁止生产企业违规添加非食用着色剂及超标添加着色剂,长期食用此类食品后,人体健康会受到影响,过量的污染物还会对人体主要脏器造成损害。尤其对儿童的健康发育造成一定的危害。
3.苯甲酸、山梨酸:苯甲酸、山梨酸是食品中最常用的防腐剂,可延长保质期,防腐效果好被广泛地用于调味品中,但苯甲酸、山梨酸本身具有一定毒,超标短期可能会导致腹泻和过敏,而长期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骨骼生长、引起肝肾脏的慢性损害。
4.氨基酸态氮:氨基酸态氮是酱油呈鲜味成分的特征指标,其含量的高低可表示鲜味的程度,也是质量好坏的指标。
5.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甜蜜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有致癌、致畸、损害肾功能等副作用,如果经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标的饮料或其他食品,就会因摄入过量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的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明显。
6.糖精钠:糖精钠是一种甜味剂,为增强食品的味觉效果,糖精钠通常被用在这类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原辅材料质量控制不严,盲目使用一些成份不明确的复合添加剂,造成糖精钠超标。不合理使用糖精钠,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尤其少年儿童免疫系统发育尚不成熟,肝脏代谢排毒能力相对较弱,危害更加明显。
7.二氧化硫:长期食用二氧化硫含量超高的食品具有很多危害:二氧化硫随着食品进入体内后生成亚硫酸盐,并由组织细胞中的亚硫酸氧化酶将其氧化为硫酸盐,通过正常解毒后最终由尿排出体外。少量的二氧化硫进入机体可以认为是安全无害的,但超量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毒性主要表现为经职业接触和过量进食所引起的急慢性危害。
8.呈味核苷酸二钠、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谷氨酸钠是鸡精成分的特征指标,其含量的高低可表示鲜味的程度,也是质量好坏的指标。
四、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内的16家调味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了抽检,抽取的样品全部合格。企业名单见附件。
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时请拨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