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小作坊。《办法》规定,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重点为: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等。
《办法》明确,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坚持属地负责,分A、B、C三类监督的原则。A类食品生产单位指已获得生产许可证或批件,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比较完善,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的企业。B类食品生产单位指已获得生产许可证或批件,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存在欠缺或者不能持续满足市场准入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C类指食品生产小作坊。新疆区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进行日常巡查的频次依照分类级别来确定。对A类食品生产单位的巡查不少于1次;B类食品生产单位不少于2次;C类食品生产单位不少于4次。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巡查频次依照B类执行;对高风险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单位增加巡查频次。
新疆区局要求,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巡查的内容以风险点管控为重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变化、采购进货查验落实、不合格品管控、食品召回、落实质量安全风险清单情况等。各地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