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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食安法莫忘“共治”思维

2015-09-11 来源:中国医药报
   前不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学习宣传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列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并将宣传普及落实情况作为对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工作和普法工作督查及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实施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长远目标,吹响了全民普法的总号角。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也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因此,将普及《食品安全法》纳入全民普法的大框架,是“社会共治”实践对接“全民普法”教育的有效举措。长期以来的监管实践也证明,只有将《食品安全法》等法规作为“社会共治”目标的引导、“全程控制”措施的遵循,才能明确并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行业的自律责任,建立起守法与监督、权力与责任相辅相成、有效互动的监管格局,最终达到运用“良法”予以“善治”的目的。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从制度构建上来讲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有益总结,从机制构建上来讲是对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固化,从管理上来讲是达成重典治乱的“尚方宝剑”。这三个层面都表明,立足于“社会共治”理念的《食品安全法》,既来源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客观实践,又必将通过监管活动作用于食品安全。辩证唯物认识论认为,理性认识回到实践活动离不开“实践观念”这个中间环节,就落实《食品安全法》来说,这个“实践观念”,正是监管主体、生产经营主体、食品消费主体在“社会共治”实践过程中对《食品安全法》的普及、理解、运用的综合反映。群众的衷心拥护是《食品安全法》得以落实的社会基础,发挥群众的“共治”愿望是食品安全监管题中应有之义:“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这是因为,广大群众既是食品的消费者,又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经营者来说,学好《食品安全法》,可以提高生产者安全意识,约束自身生产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学好《食品安全法》,可以强化依法维权,依法监督,正确辨别社交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的传言。
  
  世上无“法之必行之法”,推动《食品安全法》最终作用于监管实践,依然要靠各参与主体的积极作为:一要靠执法者对“欲行之法”的大力宣传,增强群众的法治思维,让消费者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二要靠执法者在监管实践中严格执法,既要将《食品安全法》当作“尚方宝剑”高高擎起,又要将《食品安全法》当作“神圣剑法”用来规范执法。从这个意义来说,“群众的自觉践行”和“监管部门的强力推行”缺一不可,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人性的特点决定了人们在适用法律时,多抱以“双重标准”:习惯于以法律规则支持、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试图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这虽然是人们运用法律进行博弈的基本原理,但却是我们在执法中应当注意克服的重点。《食品安全法》要想成为制约违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现阶段就要确立“法治为主、德治为辅”的监管理念,培育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既通过制裁食品违法行为产生立竿见影的“显功效”,又通过警示作用产生引领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的“潜功效”,通过相当时期的法律约束和引领,最终促成群众自觉认同、习惯践行的“自发共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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