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长远目标,吹响了全民普法的总号角。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也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因此,将普及《食品安全法》纳入全民普法的大框架,是“社会共治”实践对接“全民普法”教育的有效举措。长期以来的监管实践也证明,只有将《食品安全法》等法规作为“社会共治”目标的引导、“全程控制”措施的遵循,才能明确并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行业的自律责任,建立起守法与监督、权力与责任相辅相成、有效互动的监管格局,最终达到运用“良法”予以“善治”的目的。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从制度构建上来讲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有益总结,从机制构建上来讲是对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固化,从管理上来讲是达成重典治乱的“尚方宝剑”。这三个层面都表明,立足于“社会共治”理念的《食品安全法》,既来源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客观实践,又必将通过监管活动作用于食品安全。辩证唯物认识论认为,理性认识回到实践活动离不开“实践观念”这个中间环节,就落实《食品安全法》来说,这个“实践观念”,正是监管主体、生产经营主体、食品消费主体在“社会共治”实践过程中对《食品安全法》的普及、理解、运用的综合反映。群众的衷心拥护是《食品安全法》得以落实的社会基础,发挥群众的“共治”愿望是食品安全监管题中应有之义:“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这是因为,广大群众既是食品的消费者,又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经营者来说,学好《食品安全法》,可以提高生产者安全意识,约束自身生产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学好《食品安全法》,可以强化依法维权,依法监督,正确辨别社交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的传言。
世上无“法之必行之法”,推动《食品安全法》最终作用于监管实践,依然要靠各参与主体的积极作为:一要靠执法者对“欲行之法”的大力宣传,增强群众的法治思维,让消费者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二要靠执法者在监管实践中严格执法,既要将《食品安全法》当作“尚方宝剑”高高擎起,又要将《食品安全法》当作“神圣剑法”用来规范执法。从这个意义来说,“群众的自觉践行”和“监管部门的强力推行”缺一不可,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人性的特点决定了人们在适用法律时,多抱以“双重标准”:习惯于以法律规则支持、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试图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这虽然是人们运用法律进行博弈的基本原理,但却是我们在执法中应当注意克服的重点。《食品安全法》要想成为制约违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现阶段就要确立“法治为主、德治为辅”的监管理念,培育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既通过制裁食品违法行为产生立竿见影的“显功效”,又通过警示作用产生引领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的“潜功效”,通过相当时期的法律约束和引领,最终促成群众自觉认同、习惯践行的“自发共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