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邯郸市政府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了8起食品药品典型违法案件。
据了解,这8起食品药品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1.永年县任某无证经营药品案。4月14日,永年县食药监局与公安部门联合出击,对位于该县界河店乡前曹庄村一户农家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包括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头孢氨苄颗粒、含糖胃蛋白酶等30多个品种药品,共计8000余盒。该窝点临时租用住宅,当事人任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行采购的药品销往周边一些乡村卫生室。公安机关当场控制涉案嫌疑人4人,依法扣押货值2万余元的库存药品。
2.丛台区某餐饮公司涉嫌使用过期餐饮服务证案。201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对丛台区某餐饮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非法开展营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等规定,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
3.市某集团宾馆自制食品抽检不合格案。经执法人员对某集团宾馆自制食品猪耳朵、猪肘抽样送检,检出该食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0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4.广平县郑某保健品门市销售假药案。2014年10月17日,广平县食药监局联合县公安局对郑某保健品门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药“伟哥”、“金虫草”、“金枪不倒”等15种,58盒,价值约5000元。经送检,发现“金枪不倒”含西药成分西地那非,已涉嫌销售假药,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2015年1月,县公安局对郑某依法行政拘留7天,罚款2万元。
5.大名县某油脂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大名县某油脂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25g/瓶装“芝麻酱”,在我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经检验该批产品菌落总数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处产品货值金额2倍处罚18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
6.大名县某烟酒批发部销售假酒案。2015年1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大名县食药局执法人员对某烟酒批发部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标示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55箱,该批发部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随附单,经鉴定这批生产批号为:20141112203-A-71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为假冒伪劣食品。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没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55箱,并处罚人民币一万元。
7.馆陶县一购物商厦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2015年2月2日,接群众举报,馆陶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某广场一楼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金丝猴奶油、话梅、黑糖话梅、金装怡口莲、美浓香辣牛肉、双汇牛肉风味香肠均是过期食品。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没收以上的过期食品,并处罚款一万元。
8.耿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案。2015年1月26日,涉县局联合公安部门在对一个体工商户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销售的金龙鱼大豆油质量可疑,经金龙鱼商标所有人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鉴定,结果为假冒金龙鱼油。经进一步调查,该批假冒“金龙鱼精炼一级大豆油”提供者是邯郸一个体工商户耿某某,当事人耿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根据《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该案已于2015年2月11日移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