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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拟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 问题食品药品将被公示两年

2014-12-18 来源:昆明日报
       云南省拟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进行为期2年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不仅将向公众公示,而且该记录也将被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并将被重点监管。
 
       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生产经营者是指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纳入“黑名单”情形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责任人员的相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省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及时上报“黑名单”信息。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暂不将其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黑名单信息公布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药品违法者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在政务网站上公布。“黑名单”信息公布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号等。
 
       “黑名单”公布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2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意见稿指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黑名单”信息于5日内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期限届满时,由首次公布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数据库。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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