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通过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强化企业公示信息应用、企业信息公示任务分工、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保障等相关事项。
《实施意见》指出,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陕西省工商局负责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工商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公示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其他各级政府部门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确认、接收需本部门审批的企业信息,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并将本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再推送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统一公示。
《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强化企业公示信息应用,将企业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考量因素,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努力实现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实施意见》还要求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保障,推进互联互通,加强信息推送,落实工作措施,加快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