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服用买来的鱼肝油后出现不适,一查询发现,它竟是药品,不能当普通食品服用。一气之下,合肥市民张某将生产厂家和药店告上法庭。昨日,合肥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厂家和药房返还其货款48元,并支付赔偿款480元。
今年3月,合肥市民张某在合肥某药房购买了1盒广东某公司生产的“某某牌鳕鱼肝油胶丸”,售价为48元。张某按说明书给孩子服用后发现,孩子有明显不适反应。后经查询发现,该商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药品,使用方法应遵医嘱,绝不能作为普通食品服用。一气之下,张某将该公司和该药房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品不属于普通食品,但广东某公司和合肥某药房将其作为普通食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