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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试行食品 药品安全“黑名单”

2014-08-25 来源:北京晚报
       今年10月起,山西将试行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出现18种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这是记者从21日召开的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上了解到的。
 
  山西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黑名单”制度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严重超标的、生产销售假药等18种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考评范畴,出现其中一种情形,相关生产经营者将上榜“黑名单”。一旦上了“黑名单”,违法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基本信息、主要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将向社会公布。
 
  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期满时,由决定列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黑名单”生产经营者组织审查,研究确定是否从“黑名单”中解除。对于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食药监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频次,发现再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列入“黑名单”的18种行为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
 
  ■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的。
 
  ■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经营食品的,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生产销售掺杂使假和过期食品数量较大或情节严重的。
 
  ■使用食品添加剂严重超标的。
 
  ■擅自改变药品生产工艺、处方的。
 
  ■化妆品生产使用禁用物质和严重超标使用限用物质的。
 
  ■生产销售假药的。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生产医疗器械的。
 
  ■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置制剂的。
 
  ■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的。
 
  ■由于主观故意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较长时间主观故意违法违规的。
 
  ■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严重影响行政执法的。
 
       ■伪造或故意破坏涉案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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