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起,山西将试行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出现18种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这是记者从今日召开的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培训暨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的。
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黑名单”制度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严重超标的、生产销售假药等18种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考评范畴,出现其中一种情形,相关生产经营者将上榜“黑名单”。一旦上了“黑名单”,违法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基本信息、主要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将向社会公布。
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期满时,由决定列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黑名单”生产经营者组织审查,研究确定是否从“黑名单”中解除。对于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食药监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频次,发现再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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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种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
●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的。
●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经营食品的,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生产销售掺杂使假和过期食品数量较大或情节严重的。
●使用食品添加剂严重超标的。
●擅自改变药品生产工艺、处方的。
●化妆品生产使用禁用物质和严重超标使用限用物质的。
●生产销售假药的。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生产医疗器械的。
●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置制剂的。
●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的。
●由于主观故意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较长时间主观故意违法违规的。
●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严重影响行政执法的。
●伪造或故意破坏涉案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