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投保责任险,有利于为企业化解相关风险,并能更好地监督和管控企业的风险行为。不过,食品安全责任险不是万能的,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还应当主动作为、有效作为。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近日正式公布,提出要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并明确将食品安全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之一。
食品安全是关系食品市场秩序和公众身心健康及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充分调动各种手段和方法来强化管理。
一方面,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为企业化解风险。比如,一旦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所面临的索赔数额巨大,单靠企业自身难以承受。而此时,食品安全责任险无疑就成了一种有效转移和化解风险的方法,可以让受害者及时得到赔付,减少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食品生产企业投保责任险,既有利于增强维护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加强自身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也有利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理工作。从这个层面上看,食品安全责任险的积极作用不容小视。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责任险是为食品安全加了一道“安全阀”,就是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和第三方安全监督作用,从而更好地监督和管控企业的风险行为。比如,食品安全责任险并不是交钱就能买,而是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慎重“评估”。参保前,保险公司会派专人到企业查看原材料采购渠道、食品加工过程以及餐具清洗等,对整个产品的生产、加工、配送全过程进行检查。同时,保险公司为了做好事前防范工作,还会去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资质,也会去现场检查设备情况、生产环境等。即使在承保后,保险公司也会定期派人去企业走访检查,做好事中监控,并做好风险的咨询、提示等工作。如果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那就做好事后赔偿工作。
事实上,保险公司也害怕赔钱,为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会通过尽量细致的工作将食品安全事故的苗头消灭掉。从这个环节上看,食品安全责任险,应该能够起到“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补偿”的“安全阀”作用。
当然,食品安全责任险并不是万能的,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还应当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抓紧抓好。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也应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参保并不是企业逃避主体责任的借口,更不是食品安全的“免罪金牌”。生产企业要以参保责任保险为契机,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食品监管职能,不能“以保险代替监管”。